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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ntron Technology Co., Ltd.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16

Sep 13,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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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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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关于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所(2016)法意字第68 号

致: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南方汇通”)的委托,指派宋诗阳、杨波律师出席南方汇通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法 律事宜进行现场查验,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南方汇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法 律事宜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南方汇通董事会已于2016 年8 月25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 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 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宜,依法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 了充分披露, 公司于2016 年9 月7 日披露了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 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代表(董事长)、会议主持人已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已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之股权登记日(2016 年9 月5 日)的南方汇通股 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登记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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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等资料,本所律师查实: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7 名, 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80,830,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850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7 名,所持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180,830,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508 %,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0 人,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简称“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 东16 人,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890,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1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6 人,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890,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 人,所持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均为2016 年9 月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南方汇通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南方汇通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南方汇通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南方汇通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了以 下决议:

批准《关于与关联方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公司控股股东中 车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为涉及本事项的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本事项时 回避了表决,本事项由非关联股东表决并作出决议。表决情况如下:

  • 同意46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2.4649%;反对

  • 42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7.5351%;弃权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 同意46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2.4649%;反对

42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7.5351%;弃权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结论意见

  •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 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南方汇通将本法律意见书连同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资料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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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经办律师(签字): 宋诗阳 杨 波

(公章)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叶卫

2016 年9 月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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