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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ntron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Jun 1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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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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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治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 一、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为规范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 | 第一条为规范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 |
| (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财 | (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财 |
| 务资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务资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
|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
| 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 |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 |
| 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 第七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 | 第七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 |
| 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 | 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 |
| 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资助金额、资助期 | 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资助金额、资助期 |
| 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 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
|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 |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应当 |
| 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 | 及时披露原因以及是否已采取可行的补救措 |
| 财务资助。 | 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 |
| 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逾期 | |
| 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 | |
| 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 |
| 第十三条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对外 | 第十三条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 |
| 提供财务资助: | 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公司不得为控股 |
|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 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
| 资金期间; | |
|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 | |
| 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 |
|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 | |
| 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 |
|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在公告 | |
| 中承诺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 | |
| 月内,除已经收回对外财务资助外,不使用 | |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 | |
| 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 | |
| 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 | |
| 贷款。 | |
| 第十五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属于本办 | 第十五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属于本办 |
| 法规定的回避表决情形的,关联董事、关联 | 法规定的回避表决情形的,关联董事、关联 |
|---|---|
| 股东的定义,回避表决的执行程序等适用《深 | 股东的定义,回避表决的执行程序等适用《深 |
|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 |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1 条、 |
| 第10.2.1 条、10.2.2条的规定。 | 10.2.2 条的规定。 |
| 第十六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 | 第十六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 |
| 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 | 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 |
| 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 | 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 |
| 重新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 重新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
| 公司及涉及提供财务资助的控股子公司 | 公司及涉及提供财务资助的控股子公司 |
| 可以预测未来12 个月内可能发生的对公司 | 可以预测未来12 个月内可能发生的对公司 |
| 控股及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总金 | 控股及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总金 |
| 额,在该事项及相关协议经公司董事会或股 | 额,在该事项及相关协议经公司董事会或股 |
| 东审议批准后,在预测金额范围内根据协议 | 东审议批准后,在预测金额范围内根据协议 |
| 提供财务资助。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每一笔 | 提供财务资助。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每一笔 |
| 业务必须根据公司内部资金管理控制权限和 | 业务必须根据公司内部资金管理控制权限和 |
| 程序向公司有权机构事先报备并经有权机构 | 程序向公司有权机构事先报备并经有权机构 |
| 作出决定后方可办理。审议该财务资助事项 | 作出决定后方可办理。 |
| 的议案必须经负责财务管理、审计和风险管 | |
| 理、新产业管理(如涉及控股子公司提供财 | 第十七条审议财务资助事项的议案由 |
| 务资助)、法律事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及涉及 | 财务部提出,综合管理部、风控合规部、董 |
| 提供财务资助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发表意见 | 事会办公室会签,经财务总监签字后提交总 |
| 并会签后,经全体分管上述部门和控股子公 | 经理,总经理同意后由总经理提交董事会审 |
|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发表意见并签字后提交总 | 议。任何机构和人员均不得超出已经董事会 |
| 经理,总经理同意后由总经理提交董事会审 | 或股东大会审批的金额范围同意办理或办理 |
| 议。任何机构和人员均不得超出已经董事会 | |
| 或股东大会审批的金额范围同意办理或办理 | 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业务。 |
| 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业务。 | |
| 第十七条公司披露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 删除 |
| 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 |
| (一)公告文稿; | |
| (二)董事会决议; | |
| (三)独立董事意见; | |
| (四)与本次财务资助有关的协议; | |
| (五)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 |
|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 |
| 第十八条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 第十八条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
| 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二个 | 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二个 |
| 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 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
|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 |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 |
| 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 | 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 |
| 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 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
|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 |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 |
| 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 | 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 |
| 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 | 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 |
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 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 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如是,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 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 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 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 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 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 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还应 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 义务的情况。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 同比例提供财务资助。其他关联股东原则上 应当提供同比例财务资助,如因特殊理由实 际未能按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 公司或者参股公司相应提供的,应当说明原 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 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 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 的基础上, 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 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 务能力的判断;
(六)公司关于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 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 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承诺;
(七)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 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公 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 表独立意见;
(八)保荐机构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 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 发表独立意见(如适用);
(九)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 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 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 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如是,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 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 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 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 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 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 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 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 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 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 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相 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上市 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 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 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 的基础上, 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 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 务能力的判断;
(六)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 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公 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 表独立意见;
(七)保荐机构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 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 发表独立意见(如适用);
(八)上市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 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九)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 (十)深交所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 |
|---|---|
| 二、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十一条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的主要 | 第十一条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的主要 |
| 职责权限: | 职责权限: |
| (一)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 (一)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
| 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 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
|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 |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 |
| 的人选; | 的人选; |
|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 |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 |
| 查并提出建议。 | 查并提出建议。 |
| (四)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 | (四)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 |
| 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 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
| (五)研究和审查董事、经理和其他高 | (五)研究和审查董事、经理和其他高 |
|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
|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对本细则前款规定的 | |
| 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 |
| 会议决议,并将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 |
| 董事会批准。 | |
| 第十七条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对董事、 | 第十七条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对董事、 |
| 高级管理人员选任程序: | 高级管理人员选任程序: |
| (一)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 | (一)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 |
| 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 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
|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
| (二)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 | (二)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 |
| 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 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
|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
|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 |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 |
| 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 | 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 |
| 面材料; | 面材料; |
|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 |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 |
| 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 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
| (五)召集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会议,根 | (五)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
| 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 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
|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 (六)向董事会提交董事候选人和新聘 |
|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 |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
| 管理人员前1 个月,向董事会提交董事候选 |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 |
|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 其他后续工作。 |
| 料; | |
|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 | |
| 其他后续工作。 | |
| 第二十五条临时会议如采取通讯表决 | 第二十五条会议如采取通讯表决的方 |
| 的方式召开,则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 | 式召开,则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 |
|---|---|
| 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 | 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 |
| 会议决议内容。 | 决议内容。 |
|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为加强对南方汇通股份有限 | 第一条为加强对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 |
| 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 | 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 |
|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
| 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 | 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 |
|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 |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 |
|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
| 管理规则》(简称《管理规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 管理规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
|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 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 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和父 |
| 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 | 母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
| 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 | 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 |
| 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 | 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 |
|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 | 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 |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 |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 |
| 险。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 |
| 险。 | |
|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交易所和登 |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 |
| 记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 | 向交易所和登记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 |
| 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 |
|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 | 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 |
|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 | 号码等): |
| 日内; |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 |
|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 |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 |
| 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 日内; |
|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 |
| 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 | 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
| 易日内; | (三)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 |
|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 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 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
| 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 |
|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 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 |
|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 |
|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高 |
| 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向深交所和登记 | |
|---|---|
| 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 | |
| 以管理的申请。 | |
| 第八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 第八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
| 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交易所和登记公司申报 | 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交易所和 |
| 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交易 | 登记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 |
| 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 | 整,同意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 |
| 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 司股票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
| 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 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 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公司根 | 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公司根据 |
| 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 | 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 |
| 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 | 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 |
| 锁定。 | 定。 |
|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 | |
| 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 | |
| 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 | |
| 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 | |
| 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 |
|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
| 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 | 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公 |
| 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 | 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 |
| 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 | 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
| 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 | |
| 锁。 | |
|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 |
| 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 | |
|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 | |
| 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 |
| —— |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
|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 |
|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 |
| 本公司股份; | |
|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 |
| 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 |
|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
| 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2 个交易日内, | 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2 个交易日内,通 |
| 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交易所申报,并在交易所 | 过公司董事会在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 |
| 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 露内容包括: |
|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
|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 |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 |
| 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格; |
|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四)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
|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以任何理由拒绝申报。 |
|---|---|
| (六)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 |
|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 |
| 以任何理由拒绝申报。 | |
|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 |
| 员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 | |
| 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 | |
| 告减持计划,在深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 |
|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 | |
| 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 | |
| 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 |
|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 | |
| —— | 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 |
| 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 | |
| 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 |
|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 | |
| 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 | |
|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 | |
| 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 | |
| 的关联性。 | |
|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 |
| 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董事、监事、 | |
| —— | 高级管理人员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 |
| 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 | |
|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 | |
| 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 |
|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 |
| 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公司 | |
|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 |
|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 |
| 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 | |
| 披露下列内容: | |
|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 |
|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 |
| —— |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 |
| 益的具体情况; | |
|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 |
|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 |
|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 |
|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 |
|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 |
| 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 | |
| 促其配偶、子女、父母遵守前款规定,并承 |
| 担相应责任。 | |
|---|---|
|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
| 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 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 |
|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 | 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
| 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 |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 |
|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 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 |
|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 日起算,至公告 |
| 10 日内; | 前1 日; |
|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 |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
| 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 | 10 日内; |
| 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 |
|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 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 |
| 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 |
| (四)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 |
| 期间。 | |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 | |
| 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 | |
| 承担相应责任。 | |
| 第二十二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 |
| 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 |
| 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 |
|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 | |
| 持有的公司股份: | |
|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 | |
| —— | 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
|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 | |
| 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 | |
| 公安机关。 | |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 |
|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 | |
| 款规定。 | |
| 第二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 |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 |
|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 | |
| 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 |
|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 | |
| 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 个 | |
| —— | 月的; |
|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 | |
| 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 |
| 谴责未满3 个月的; | |
|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 |
| 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 | |
| 形。 |
|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
|---|---|
| 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 |
|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 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 |
| 行为: | 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
|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 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 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
|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 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 |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 |
|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
| (四)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公司根据 | (四)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公司根据 |
|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 |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 |
|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 |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 |
| 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 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
| 织。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 | |
| 司股票的,参照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 |
| 执行。 | |
|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
| 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 | 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 |
| 定并向公司董事会申报。 | 融资融券交易。 |
|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办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 |
| 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代表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 |
| 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 | 息,董事会办公室统一为前述人员办理个人 |
| 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 | 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 |
| 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 股票的披露情况。 |
|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董事会审议 |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董事会审议 |
| 批准之日起施行。 | 批准之日起施行。本管理办法生效执行后, |
| 若由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 |
|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变动,导致本办法的 | |
| 相关规定与前述文件的相关规定不符的,从 | |
| 其规定。 |
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