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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ntron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Apr 2,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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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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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 理制度,进一步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防范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国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 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制度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制度》等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 理制度,进一步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防范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国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 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制度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
|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 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的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 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且公司选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正式公开 的事项。 |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涉及 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 指公司尚未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公司选 定的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 的媒体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
|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 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方针的重大变 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 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 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 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 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 或者经理人员发生变动; |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 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 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 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 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 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 重大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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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行职责;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被责令关闭;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十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 (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四)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 (十五)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 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效; (十六)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 (十七)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十八)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 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 施; 十;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 (十九)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 况发生重大变化; 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 顿; 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二十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 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 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任; (十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二十二)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的其他事项。 (二十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 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 易价格有显着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 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 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 幕信息的人员。 部相关人员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包括但不限于: 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 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 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 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 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 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 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 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 人员等。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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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 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人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 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 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 单位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 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 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 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 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 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 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 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 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 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 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 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 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 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其他人员 |
|---|---|
|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执行,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 释。 |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执行,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 释。《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
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4 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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