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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ntron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Apr 2,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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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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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1.3 | 第三条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
| 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工作方式及业务 | 易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工作方式及业 |
| 程序依法披露信息。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 | 务程序依法披露信息。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 |
| 件应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 | 文件应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公司选定 |
| 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发布信息 | 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 |
| 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 司在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公司 |
| 选定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 |
|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是负责本公司1.5 |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本公 |
| 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 | 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 |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2.7 |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
|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 | 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 |
| 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 | 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
|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 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
|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 |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 |
| 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 |
|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
| 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 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
| 并予以披露。 | 并予以披露。 |
|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2.8 | 第十五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 |
|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 |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 |
| 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 | 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 |
|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 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
|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 |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 |
| 大变化; | 大变化; |
|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 |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 |
| 置财产的决定; |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
|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 | 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 |
|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 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
| 响; | 百分之三十; |
|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 |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 |
| 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 | 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
| 责任; |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 |
|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 | 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 |
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 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 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 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 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 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 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 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 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 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 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 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 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 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 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 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 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 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 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 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八)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 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
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

| 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 并配 | |
|---|---|
|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 第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 | |
|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 | |
| 得知时, 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说明事件的起 | |
| 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 |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 |
| (一)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 | |
| 发生重大变化: | |
| (二)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 |
| (三)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 | |
| 转让、报废: | |
| (四)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 | |
| 况; | |
| (五)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 | |
| 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 |
| (六)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 | |
| 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 |
| (七)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 | |
| 之十的重大损失: | |
| (八) 公司分配股利, 作出减资、合并、 | |
|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 | |
|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 |
| (九)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 |
| (十)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 | |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 |
|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 | |
| 施; | |
|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2.9 |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 |
| 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 任一时点, 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 |
|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 | 务: |
| 形成决议时: |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 |
|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 | 形成决议时: |
| 书或者协议时: |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 |
|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 | 书或者协议时: |
| 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 |
|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 | 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
| 一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 |
|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 一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
|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
|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 |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
| 现传闻: |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 |
|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 | 现传闻; |
Supplement and Supplement Co., LTD.
| 交易情况。 |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 |
|---|---|
|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 已披露的重大事 | 交易情况。 |
| 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 已披露的重大事 |
|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应当及 | 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
| 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应当及 |
|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 2.8 条所述重大事 | 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
| 件, 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第十五 |
|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条、第十六条所述重大事件, 可能对公司证 |
|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 2.8 条所述重大事件, |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
| 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 3.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 |
| 当勤勉尽责, 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 | 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 |
| 保证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 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 |
| 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 | 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 确保董事 |
| 露义务。 | 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保 |
|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 | 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 |
|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 | 整性。 |
| 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 主动调查、 |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
| 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 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杳,发现问题的,应当 |
|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 及时改正, 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 |
| 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关注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
| 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 |
| 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 勉尽责, 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 |
| 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 | 证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 |
| 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 | 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 |
| 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 | 义务。 |
| 他相关信息。 |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 |
|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 |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 |
| 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 | 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 主动调查、 |
| 董事会秘书处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 | 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
| 大信息、可能对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 |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 |
| 决策产生实质性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 | 务管理制度的监督,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 |
| 当披露的信息。 | 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 |
| 行定期检查, 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 | |
| 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公司董 | |
| 事会不予改正的, 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 |
|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 | |
| 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 | |
| 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 |
|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 |
| 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关注 | |
| 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 | |
| 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 | |
|---|---|
| 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 | |
| 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 | |
| 他相关信息。 | |
| 经签署的信息披露文稿由董事会3.10 | 第二十八条经签署的信息披露文稿由董 |
| 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向中国证监会、贵州证 | 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向中国证监会、贵 |
| 监局、证券交易所报送,经登记、审核后按 | 州证监局、证券交易所报送,经登记、审核 |
| 规定在指定的媒体发布。 | 后按规定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公司选定的 |
|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 |
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