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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ntron Technology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Jun 1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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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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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经2021 年6 月17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制定 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是指登记 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 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 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 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 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 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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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如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 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 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简称“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简称“登记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 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 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交易所和登记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 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 易日内;
(三)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 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 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 内;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 代表向深交所和登记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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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 应当保证其向交易所和登记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同意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并 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 信息后,登记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 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 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 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 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交易所上 市的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 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 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 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 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 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 的,应当按照登记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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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二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登 记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 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 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交易所和登记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 售后登记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 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 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 报个人信息后,登记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 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 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 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 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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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申报。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交所集中竞 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 报告减持计划,在深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 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 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 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 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 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 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 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 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 关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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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子女、父母遵守前款规定,并承 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 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 日起算,至公 告前1 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 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 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 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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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 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 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 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 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 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 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
(四)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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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 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 董事会办公室统一为前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 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指引规定 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行。本管 理办法生效执行后,若由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变动,导致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与前述文件 的相关规定不符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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