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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SUAL CHINA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6
Feb 27,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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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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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利益冲突管理制度(草案)
(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利益冲突的定义及事项
第二条利益冲突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司职务所代表的公司利益 与其自身的个人利益之间存在的冲突,可能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三条利益冲突包括外部利益冲突和内部利益冲突。
第四条外部利益冲突是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的竞争者或业务关联(连) 企业开展业务。
外部利益冲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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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其他公司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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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任何权益(通过证券市场取得利益,且仅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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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 5%的权益的投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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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持有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公司(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的任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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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证券市场取得利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 5%的权益的投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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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关联(连)人士与公司存在关联(连)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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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个人或机构(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提供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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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为其担保贷款,从其获得贷款或在其协助下获得贷款(但与金融机构的正常借贷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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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2、与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或促成任何关联(连)人士与公司形成任何 形式的业务往来。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销售商品、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 租赁资产或设备、提供资金(含实物形式)、共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签署许可协议、赠 与或达成任何非货币交易,促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关联(连)人士成为公司 的客户、代理商、经销商、供应商或达成其他任何交易关系。
3、《深交所上市规则》及《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连)交易。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其关联(连)人士应尽量避免发生关联(连)交易,发生关联(连)交易 的,应当主动向公司说明,并按照公司《关联(连)交易制度》的规定处理。
(三)与公司竞争方之间存在的聘任关系或活动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受聘于公司的竞争方,或公司的竞争方发生任何方式 的关联(包括以咨询、顾问、志愿者或其他类似身份从事的活动),以及从事其他可合 理预期能增进竞争方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成为该竞争方的供应 商、客户或代理商;
2、在受聘于公司期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销售任何对公司现有或潜在商业 活动构成竞争的产品,或提供任何对公司现有或潜在商业活动构成竞争的服务。
第五条内部利益冲突是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为与公司内的某些成员之间存在 的某种特殊关系而承担了某种责任和义务。由于存在该种特殊关系,使员工在履行职责 时可能影响其客观、公正的判断,进而可能直接或间接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第三章利益冲突的管理机构和调查程序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利益冲突的领导部门,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统筹公司利益冲突的日常管理工作,确定利益冲突的申报,负责发放、收集、分析《利 益冲突申报表》《关于利益冲突的声明》,汇总调查结果、督促整改落实。
第七条利益冲突的调查程序包括:
(一)宣传及表格发放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对利益冲突政策进行宣传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放《利 益冲突申报表》《关于利益冲突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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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主申报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十个工作日内填写《利益冲突申报 表》《关于利益冲突的声明》,签字确认后向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申报,再由公司内部审 计机构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对于其他任何实际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道或应当 知道该实际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情形时,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进行申报。
(三)确定重点调查对象并实施进一步调查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利益冲突申报表》《关于利益冲突的声明》进行审核, 对其认为需要开展进一步调查的,应提请申报人补充说明。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制定具体的调查方案并予以实施,公司相关部门和个人应积极配 合。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上述事项需得到 2 名及以上委员一致意见,关联委员应当回 避审核。若因回避导致审核委员少于 2 名的,将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反馈调查结果
若经进一步调查发现确实存在利益冲突相关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将提出相 应的审批意见。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及时将该审批意见反馈给申报人,同时将《利益冲 突申报表》《关于利益冲突的声明》存档。
(五)督促落实整改
申报人在收到反馈结果后,应于规定的时间内按审批意见对利益冲突情形进行整改。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申报人的落实情况进行持续跟进与督促,形成落实简报,报告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于拒不按审批意见执行的申报人,公司有权采取适当措施直接完 成整改。
在本制度生效前已实际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必须在本制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进行申报。如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具体情形下不确定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其 本人有责任咨询公司。
第八条如有关利益冲突的事项涉及《深交所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的有关规 定,应依照其规定进行。
第九条有关利益冲突事项属于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包括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应按规定予以披露,并应遵守《深交所上市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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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境外上市股份(H 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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