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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SUAL CHINA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6
Feb 27,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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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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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提名董事程序(草案)
(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公司股东提名董事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 港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规范。
第二条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在股东会召开十个工 作日前提出提名股东代表董事的议案并书面提交公司董事会。
该书面提案必须:(i)包括候选人按《香港上市规则》第 13.51(2)条、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而须披露的个人资 料,并至少包括(a)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b)与公司或公司的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c)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d)是否受过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e)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 求的其他内容。;及(ii)由候选人签署以表示其愿意接受委任和同意公布其个人资料的 相关文件。在审议被提名人参选董事的股东会召开之前,且经董事会审核提名及被提名 候选人符合有关适用法规规定后,董事会可以公布有关该被提名候选人的上述资料。
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应当在股东 会召开不少于七日前发给公司,而该通知期不得少于七日。
第三条本规范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境外上市股份(H 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四条本规范与有关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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