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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SUAL CHINA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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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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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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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 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 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公司控股子公司,其业务 行为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 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必要条件。
第四条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不得挪用募集资金,不得挤 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还应遵照公司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 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六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充分防范风险,交易标的应当是低风险、流 动性好、安全性高的委托理财产品,包括保本型委托理财产品及其它风险可控类 理财产品(指不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主要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且其预期收益高于同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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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不得使公司最近一个会计期末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 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30%(不包括对合并报表范围 内的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
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批准,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八条 公司总裁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委托理财的决策机构,负 责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审批。
(一)符合《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委托理财,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委托理财单笔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 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 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 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四)符合公司《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规 定的委托理财,由董事会审议;
(五)符合公司《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工作细则》规定 的委托理财,由总裁办公会审议。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 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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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 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及公司董事长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第十条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由公司财务 部提出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 投资品种、投资期间、具体运作委托理财的部门及责任人、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 析等内容,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公司建立委托理财报告制度。公司财务部于每季度结束后十日内, 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每年结束后十五日内,公司财务部门编 制委托理财报告,向公司总裁和董事长报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 控制情况。
第三章核算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 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 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四章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进行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 况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 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 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公司董事会指派公司财务总监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财 务总监发现公司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以便董事会立 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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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 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十七条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 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公司拟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在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后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 (二)股东会通知(如有);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财务部门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履 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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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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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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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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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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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公司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该及时披露委托理财进展 情况和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提前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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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财产品协议主要条款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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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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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将对公司产生重要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
- 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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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相关条款如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调整 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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