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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SUAL CHINA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Jun 2,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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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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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5 年5 月30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 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包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 责人及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其股东、公司的关联人、实 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 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 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 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 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应熟悉国家对公司施行的 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 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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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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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
取足额坏账准备;
-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
-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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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公司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不得选择性信息披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所有公告信息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均须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留存备案。前述 文稿及文件的范围包括:公告文稿、信息披露公告审核呈批表,作为公告附件的 会议决议、合同、协议,各种证书、批文、报告、报表、各种基础资料,相关媒 体刊载的公司公告的版页,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活动的记录等。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在公司网站论坛上以留言等任何形式发布任何未经公告的信息,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于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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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后两日内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本制度规 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查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 的词句。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 导,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 话的畅通。
第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利益的;
-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披露:
-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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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豁免披露。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第三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 册的批复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三条 证券发行申请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至发行结束 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 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四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 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五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 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 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 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 书。
第四章 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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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三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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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 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 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 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三十四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 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 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六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三十七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要求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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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第三十八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及编制应当符 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临时报告
第三十九条 发生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 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等同于公司发生的信息,公司 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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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六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等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临时公告的格式指引执行。
第六章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流转、审核、披露流程
第四十七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董事会 办公室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 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 等形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事项信息,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 要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 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对外签署的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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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八条 临时公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
临时公告文稿由证券事务代表负责草拟,提供信息的有关部门负责人认真 核对相关信息资料、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
第四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 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 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 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 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在获悉重大信息泄密 时,应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负责督促调查重大信息 泄密情况,包括泄密的范围、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等,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 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提请董事会作出包括澄清公告 在内的相关公告,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公司的不良影响。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五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标准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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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执行。除财务资助、对外担保事项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或对外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 披露。
第五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 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 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 财务和经营状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四)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 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联系投资者、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与公司 董事会成员保持沟通,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过的资料等日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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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会办公室、各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其他部门接到投资者、股东和 新闻媒体等单位或个人来访或咨询时,首先应了解来访者的单位、姓名、身份等 基本情况,了解来访、咨询目的和要求;再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请示 董事长同意,方可接受来访或咨询;否则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理由接待来访者或 咨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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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接受来访或咨询时,须详细记录谈话时间、地点、参加人、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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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公司定期报告中,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披露。
(七)接待人员在安排投资者到公司、子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 参观时,必须由董事会秘书或各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陪同,避免在参观过程中 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五十五条 定期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公司总裁应当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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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部门在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披露日前三十日、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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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披露日前十五日提交编制报告所需的相关资料;
(二)财务部负责组织财务审计,在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披露日前二十日、季 度报告披露日前十日向董事会秘书提交财务报告、财务附注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 (三)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部门和财务部提交的定期报告编制资料和相关财务 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董事会秘书编制完整的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和摘要,在披露 日前七日提交财务总监审阅修订;
(五)董事会秘书将经财务总监审阅后的定期报告全文及摘要,在披露日前五 日报董事长审阅修订;
(六)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修订并批准,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
- (七)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八)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在两个工作日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披 露。
第五十六条 临时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 (一)董事会秘书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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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组织起草披露文稿,进行合规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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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临时报告交董事长审阅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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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临时报告由董事会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告知董事会成员(须有董事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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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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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会秘书立即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经审核后予以公告。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 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董事长应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各部门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及时披 露工作。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
第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审计委员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1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
当审计委员会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十条 公司管理层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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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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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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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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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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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二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 未经披露信息。
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他人的咨询、采访或以其他 方式披露信息,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 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六十六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 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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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媒体,但 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六十九条 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 布等事宜应事先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查,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 司信息披露。
第七十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在内部局域网、 网站、内刊、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并经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或分 支机构负责人审查,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或留言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并采取相关措施进行 补救。
第八章 保密措施
第七十一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的信息知 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 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 息。公司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管 理。
第七十二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 前将其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当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提醒获悉信息的人员必须对未公开重大信 息予以严格保密,且相关信息正式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七十三条 当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 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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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十四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 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查明原因,依法 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对可能影响公司股票涨跌的信息,如经营情况、营业收入、利 润等指标,在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未公开披露前,公司的任何 部门与个人一律不得对外宣扬。呈报上级有关部门的,经董事会批准方可报告。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六条 对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重大信 息、经济指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况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依 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 露或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应追究其应承 担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应当依法接受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
第七十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如实回复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有关信息披露问题的问询,并配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检查、调查。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 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 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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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必须依照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
第八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 署的文件、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和资料,公司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 于十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查阅或借阅信息披露文 件的,应办理相关查阅及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件。
第十一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
第八十三条 公司财务信息公开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的内部控制制度规定。
第八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视觉(中国)文化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对内 部审计的监管,评价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第十二章 投资者信息沟通
第八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 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十七条 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公司应当加强对 外宣传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对外宣传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对外宣传文 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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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网站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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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产品、新成果发布会资料;
(四)路演、业绩说明会、情况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机构调研、媒体来访 等投资者关系活动所提供的材料;
所有对外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须经公司内部审核,并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八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 提供重大信息。
第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 构人员、财经媒体或行业媒体等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 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 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三章 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九十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 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董事会办 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九十一条 涉及查阅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提供,并作好相应记录。
第十四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九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相关的信息。
第九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公司 各部门和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九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子公司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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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本制度的报告义务,确保本部门和子公司发生的应当予以披露的重大信息及 时通报给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九十五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
(一)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
-
(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
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
-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3、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
-
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
-
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
理人员;
-
4、上述第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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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 的父母;
-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
-
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
(三)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未定义的用语含义,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确定。
第九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 释并监督执行,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宜均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 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九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本制度实施后,公 司董事会于2023 年11 月20 日审议通过的《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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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公告审核呈批表
| 信息披露公告审核呈批表 | 信息披露公告审核呈批表 | 信息披露公告审核呈批表 | 信息披露公告审核呈批表 | |
|---|---|---|---|---|
| 编号: | ||||
| 申请部门 | 部门负责人 | |||
| 申请人 | 申请日期 | |||
| 信息披露事项描述 | ||||
| 申请栏 | ||||
| 相关文件 | ||||
| 董事会秘书 | 审批意见: 审批人: 审批日期: |
|||
| 董事长 | 审批意见: 审批人: 审批日期: |
|||
| 征求意 见栏 |
意见: 被征求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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