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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SUAL CHINA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Oct 8,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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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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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8年10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证券 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投资收益, 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投 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视同公司证券投资, 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 行证券投资。
第四条 从事证券投资必须遵循合规、安全、规范的原则,合理安排、使用资 金,控制投资风险,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 资金。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 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债券等的交易。
第二章 证券投资权限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 金额):
(一)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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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证券投资管理和实施
第六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上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公司应当在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证券投资方案后、相关决议对外披露前,向深交所 报备相应的证券投资账户以及资金账户信息,接受深交所的监管。
第七条 根据公司部门职责分工,由公司证券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证券投 资的具体实施、管理,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等。资金划拨 程序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八条 公司的审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定期及不定期审计、监督, 并充分评估资金风险,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九条 公司上述证券投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规定,严禁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证券投资相关决议后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公 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三)股东大会通知(如有);
-
(四)公司关于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
-
(五)公司具体运作证券投资的部门及责任人名单;
-
(六)证券投资账户及资金账户信息(如有);
-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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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
-
(三)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 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披露内容和格式按照监管机构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指引或要求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 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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