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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SUAL CHINA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Oct 8,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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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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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8年10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委 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 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自有闲置 资金通过商业银行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 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 “ 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 值 ” 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必要条件。
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不得挪用募集资金,不得挤 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还应遵照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 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充分防范风险,交易标的应当是低风险、流 动性好、安全性高的委托理财产品,包括保本型委托理财产品及其它风险可控类 理财产品 ( 指不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主要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且其预期收益高于同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利率。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批准,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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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委托理财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委托理 财业务审批。
(一)委托理财单笔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达到或超过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在投资之 前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委托理财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还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 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 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及公司董事长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帐。
第十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由公司财 务部提出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 投资品种、投资期间、具体运作委托理财的部门及责任人、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 析等内容,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报告制度。公司财务部于每季度结束后 10日内, 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每年结束后 15 日内,公司财务部门编 制委托理财报告,向公司总裁和董事长报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 控制情况。
第三章 核算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 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 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 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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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部门进行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 行核实。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 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 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公司董事会指派公司财务总监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财 务总监发现公司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以便董事会立 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 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拟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在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后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公司 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三)股东大会通知(如有);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 司财务部门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 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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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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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该及时披露委托理财进展
情况和采取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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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提前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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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财产品协议主要条款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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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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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将对公司产生重要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 的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相关条款如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调整 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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