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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SUAL CHINA GROUP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Jul 14,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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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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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决议公告附件

关于《公司章程》的修改

原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登记机关
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动漫设计;智能控制
人机交互软件的技术开发;机电一体化、机态
仿真、机械结构以及多媒体产品的技术开发及
系统集成;开发、生产计算机软、硬件,销售
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技术和工程咨询、服务、
培训,转让本企业所开发的技术。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登记机关
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动漫设计;智能控制
人机交互软件的技术开发;机电一体化、机态
仿真、机械结构以及多媒体产品的技术开发及
系统集成;开发、生产计算机软、硬件,销售
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技术和工程咨询、服务、
培训,转让本企业所开发的技术;广告设计、
制作、代理、发布;文艺演出、晚会、艺术节、
大赛等策划、组织活动,组织文化艺术交流;
演艺咨询、文化艺术表演策划、舞台造型策划、
企业形象策划、公关活动策划、市场营销策划。
(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需取得
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最终以公司所在地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核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所在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视需要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大会会
议通知、召集及召开程序,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主要业务所在地(常州或深
圳、北京)。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视需要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大会会
议通知、召集及召开程序,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回购本公司股票;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回购本公司股票;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一)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配政 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采用 现金、股票或其他方式进行。上市公司可以进 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内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 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公司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规章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时进行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需要披露的重大交易、关联交易和 需要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等方面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中说明本报告期内现金 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应当在中期报告中披露 以前期间拟定、在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 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 行情况;同时,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并说明董事会是否制定现金分红预案。应当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如果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 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应详细说明未分红的 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 司还应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在本报告期的执行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 调整或者变更;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 按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 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 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 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 式。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 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 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 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的 10%。

存在下述情况之一时,公司当年可以不进 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比例可以低于当年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1)当年实现的每股可供分配利润低于 0.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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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情况,同时应当以列表方式明确披露公司前三 年现金分红的数额、与净利润的比率。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备性依法承担个别 及连带责任。

(2)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未来十 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 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30%。 (3)当年经审计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超过 70%。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 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 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 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 配预案。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利润情况、资金需 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拟定,经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 广泛听取股东对公司分红的意见与建议,并接 受股东的监督;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 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 偿的方式进行征集。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 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独立董 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且需经公 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 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 表决同意。 2、公司因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情 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 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 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 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 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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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并对公 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 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 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做 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并将书面 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特 别决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 必须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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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关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原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公司住所地召开股
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
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主要业务所在地(常州或深
圳、北京)。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
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五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回购本公司股票;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回购本公司股票;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
整或者变更;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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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关于《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的修改

原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前条所述职权
外,还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
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
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
五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
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
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理由;反对意见
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
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
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
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前条所述职权
外,还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
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
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
五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
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
(六)公司制定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
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理由;反对意见
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
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
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
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 picture [136 x 7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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