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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SUAL CHINA GROUP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0
Apr 24,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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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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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 年 修订)》、[2009]34 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 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证上[2009] 201 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 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本 公司的《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 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披露年报信息出现重大差错 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 不良社会影响。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对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出现信息 披露重大差错时进行的追究与处理。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 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 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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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财务报告披露的相关规定,建立 健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避免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第七条 公司在年报编制前,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各单位在为编制年报提供材料时,均由各单位负责人、责任人 签字后提供,以便于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时,公司及时进行追究与处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九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 资料,按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体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
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规章制度,使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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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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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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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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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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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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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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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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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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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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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时,由公司 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追究责任的形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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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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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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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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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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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降职降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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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留职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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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解除劳动合同。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 围事件时,公司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 任,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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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时,公司立即向证监会监管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 年修订)》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 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如果中国证监会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应当严 格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加强内部质量控制,恪守独立、客 观、公正原则,强化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勤勉尽责,谨慎执业,为资本市场提供 高质量的审计报告。如审计报告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保 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 年4 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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