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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SUAL CHINA GROUP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7

Aug 11,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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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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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 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各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 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亦应承担 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应熟悉国家对 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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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 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赠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 信息;

(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 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 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 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 交易事项。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 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应当同时向所有 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 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 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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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所有公告信息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均须在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 室留存备案。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 于指定媒体,不得在公司网站论坛上以留言等任何形式发布任何未经 公告的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 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 务。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 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 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 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在 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 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 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 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 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 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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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 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 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上市规则》中有关条件的,可以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第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 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 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 务。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第三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 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 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 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三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 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 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 能含有价格信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二十四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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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五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 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 误导。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 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 报告书。

第四章 定期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 披露。

第三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季度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 个月、第9 个月结束后的1 个月内编制完 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 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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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 (一)公司基本情况;

  •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

  • 股东总数,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

  • 度报酬情况;

  • (六)董事会报告;

  •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 (一)公司基本情况;

  •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 大

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 (六)财务会计报告;

  •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 (一)公司基本情况;

  •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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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 披露。

第三十五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的;

(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 宜,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它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 且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 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九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及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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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临时报告

第四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 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 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 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六)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

  • 括但不限于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 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 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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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

  • 大影响;

  •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

  • 成相关决议;

  •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 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 限制表决权;

  •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

  •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

  • 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二十二)公司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 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 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

  • 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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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 素:

  •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十条规定的重大 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等同 于公司发生的信息,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 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 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 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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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七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上市规则》、《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等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标准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 (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 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 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四)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秘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联系投资者、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与公司董事会成员保 持沟通,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过的资料等日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五)董秘办公室、各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其他部门接到投资者、 股东和新闻媒体等单位或个人来访或咨询时,首先应了解来访者的单 位、姓名、身份等基本情况,了解来访、咨询目的和要求;再报告董 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请示董事长同意,方可接受来访或咨询;否 则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理由接待来访者或咨询者。

(六)在接受来访或咨询时,须详细记录谈话时间、地点、参加人、 内容等,并在公司定期报告中,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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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接待人员在安排投资者到公司、子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 地进行现场参观时,必须由董事会秘书或各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陪 同,避免在参观过程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五十条 定期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公司总裁应当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编制工作。

  • (一)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部门在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披露日前

30日、季度报告披露日前15日提交编制报告所需的相关资料;

  • (二)财务部负责组织财务审计,在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披露日前

  • 20日、季度报告披露日前10日向董事会秘书提交财务报告、财务附注 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

(三)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部门和财务部提交的定期报告编制资料 和相关财务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查;

  • (四)董事会秘书编制完整的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和摘

  • 要,在披露日前7日提交财务总监审阅修订;

  • (五)董事会秘书将经财务总监审阅后的定期报告全文及摘要,在

  • 披露日前5日报董事长审阅修订;

(六)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修订并批准,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七)由公司监事会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八)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在两个工作日内报深圳证券交易

  • 所审核后披露。

第五十一条 临时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 供的信息,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组织起草披露文稿,进行合规性 审查;

  • (二)临时报告交董事长审阅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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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由董事会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告 知董事会成员(须有董事会决议的除外);

(四)董事会秘书立即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经审核后予以公告。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 告与本部门、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董事长应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 会秘书做好信息及时披露工作。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 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 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 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四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 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 披露时,应提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

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裁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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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公司经营班子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 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 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实际控制人 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及时、准确告知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秘 书,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在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 相关信息。

  • (一)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 制表决权;

  • (三)拟发生的股权转让、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及

  • 其他重大事件;

  • (四)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五)与公司进行提供大额财务资助、签订重大合同、转让重要技 术等交易;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五十八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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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的形式发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 公司未经披露信息。

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他人的咨询、采 访或以其他方式披露信息,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 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 匿、谎报。

第六十一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 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 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 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 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 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公司网站和其他公 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六十四条 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 传、新闻发布等事宜应事先应经董事长审查,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 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

第六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在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 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并经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审查,防止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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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或留言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并采取相 关措施进行补救。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六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 的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 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 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 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当指定专人报送和保 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提醒获悉信息的人员必须对未 公开重大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相关信息正式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股 票。

第六十八条 当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有关尚 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 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九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 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 的,应查明原因,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对能影响公司股票涨跌的信息,如经营情况、营业收 入、利润等指标,在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未公开披 露前,公司的任何部门与个人一律不得对外宣扬。呈报上级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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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经董事会批准方可报告。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15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一条 对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 露重大信息、经济指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况轻重或对公司造 成的损失和影响,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 等若擅自披露或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 的,公司应追究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应当 依法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

第七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如是回复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有关信息披露问题的问询,并配合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检查、调查。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已 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 确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的真实性、准 确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 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应当依法追究相 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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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 (一)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

  • (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

  • 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 以外的法人;

  •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 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月内,存

  • 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 4、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 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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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的自然人。

(三)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未定义的用语含义,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确定。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由董事 会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宜均按照本制度规定执 行。

第八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十一条 公司以前制定的与本制度相抵触的相关制度同时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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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公告审核呈批表

董事长审核意见 签名: 日期:
董秘审核意见 签名: 日期:
信息披露义务人
申 报 意 见
签名: 日期:
拟披露时间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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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摘要: 附件:

承办单位: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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