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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SUAL CHINA GROUP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4
Mar 19,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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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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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关于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国枫凯文律证字[2013]AN0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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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Beijing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一号写字楼A 座12 层 邮编:100033 电话(Tel):010-66090088/88004488 传真(Fax):010-6609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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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关于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国枫凯文律证字 [2013]AN071-8 号
致: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远东股份委托,为远东股份本次交易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并据此出 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远东股份和标的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 远东股份本次重组事宜出具了《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远东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凯文律 师事务所关于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北京国枫凯 文律师事务所关于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 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远东股份本次重组所必备的法定文 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仅供远东股份本次重组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 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的 含义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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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 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重组的批准和授权
(一)远东股份的批准和授权
1、2013 年8 月15 日,远东股份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8 名董事 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组的相关议案,远东股份独立董事 就本次重组所涉及的有关事宜发表了肯定性结论的独立意见。
2、2013 年10 月15 日,远东股份召开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 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组的 相关议案。
3、2014 年1 月13 日,远东股份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利润预测补偿协议的补充协 议二>的议案》。
(二)交易对方的批准和授权
1、2013 年9 月22 日,华夏视觉召开股东会,17 名股东出席会议,占注册 资本的100%。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华夏视觉(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全体 股东以持有的华夏视觉(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参与远东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
2、2013 年9 月22 日,汉华易美召开股东会,17 名股东出席会议,占注册 资本的100%。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汉华易美图片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以持 有的北京汉华易美图片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参与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的议案》。
(三)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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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2 月19 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核准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柴 继军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221 号),核准远东股份向柴 继军及一致行动人发行388,039,891 股股份、向黄厄文发行60,143,474 股股份、 向谢志辉发行7,436,115 股股份、向秦弦发行6,528,985 股股份、向马文佳发行 2,809,042 股股份、向王广平发行2,809,042 股股份、向张向宁发行2,809,042 股股份、向喻建军发行661,145 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2014 年2 月19 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核准柴继军及一致行动人公告远 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4]222 号),对柴继军及一致行动人公告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无异议,核准豁免其因以资产认购远东股份本次发行股份而持有该公司 388,039,891 股股份,约占该公司总股本的57.92%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远东股份和交易对方已就本次重组取得了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本次重组已具备实施的法定条件。
二、本次重组标的资产的过户情况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框架协议》等本次重组相关文件,远东股份拟发 行股份购买的标的资产为交易对方持有的华夏视觉100%的股权、汉华易美100% 的股权。
根据汉华易美、华夏视觉的工商档案资料、汉华易美2014 年2 月25 日获发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5007973352)、华夏视觉2014 年3 月4 日获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410296416),汉华易美、华夏 视觉均已变更为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远东股份已成为汉华易美、华夏视觉 的唯一股东,合法拥有汉华易美、华夏视觉100%的股权。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已过户至远东股份名下,相应 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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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重组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根据本次重组方案及本次重组已获得的批准和授权、本次重组相关协议以及 本次重组涉及的各项承诺等文件,本次重组的后续事项主要包括:
1、标的资产过户完成后,远东股份尚需就本次向交易对方新发行的股份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登记等相关手续,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办理本次新发行股份上市等事宜;
2、远东股份就其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及相应修改章程等相关事宜向江 苏省商务厅办理备案手续,并向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远东股份与交易对方履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框架协议》、《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的框架协议的补充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利润预测补偿协议》、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利润预测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利 润预测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二》等的其他相关约定;
4、相关承诺方继续履行其尚未履行完毕的各项承诺。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重组已获得 中国证监会核准及其他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上述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重大法律 障碍。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重组已取得了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具备实施的法定条件;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过户至远东股份名下的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华夏视觉、汉华易美已成为远东股份的全资子公 司;本次重组相关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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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毛国权 胡 刚
201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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