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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SUAL CHINA GROUP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Jun 21,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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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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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81 证券简称:*ST 远东 公告编号:2012-038

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股权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1、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2012 年 6 月 20 日,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受让方”或“远东股份”)与江苏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程波、 王星、钟祥明、高新良、陈坤、汤芝加(以上各方合称“转让方”) 及深圳艾特凡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目标公司”或“艾特凡斯”) 签署了《关于深圳艾特凡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简 称“协议书”),转让方拟将所持目标公司的 51%股权转让给远东股 份,转让金额为人民币 1200 万元。

本次收购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2 年 6 月 20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 9 票同意, 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收购深圳艾特 凡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51%股权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姜 放先生为办理上述事宜的有权签字人。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发表的独立意见:本次交易有利于实现 公司主营业务转型,增强公司盈利能力,促进公司未来可持续发展,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价格以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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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参考,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交易公允合理, 能够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也未发现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公司收 购深圳艾特凡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51%股权的议案》。

  • 3、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 1、江苏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0125000117659

企业类型:有限公司 (自然人控股)

法定代表人:叶建华

住所:南京市高淳县桠溪镇前进街 121 号 1 幢 306 室

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5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经济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

策划;市场调研;提供劳务服务。

  • 2、程 波

  • 身份证号码:32022119621205293X

  •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荔海楼 26F

  • 3、王 星 身份证号码:431003198106160915

住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良田镇居委会宿舍

  • 4、钟祥明

  • 身份证号码: 440223197708152018

  • 住所:广东省南雄市百顺镇百顺村委会钟屋村 27 号

  • 5、高新良

  • 身份证号码:362329198311163819

住所: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枫港乡下高组

  • 6、陈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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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身份证号码: 360281198111203618

  •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研路 16 号

  • 7、汤芝加

身份证号码: 320402195603130413

  •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文锦北路 1018 号 211 房

  • 上述交易对方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

权债务、人员等方面无任何关联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 1、标的资产(目标公司)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深圳艾特凡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兴工路美年广场 1 栋 302、303、304 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100 万元

  • 法定代表人:汤芝加

  •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范围:智能控制人机交互软件的技术开发;机电一体化、动

  • 态仿真、机械结构以及多媒体产品的技术开发及系统集成;动漫设计; 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和销售。

  • 成立日期:2011 年 9 月 16 日

  • 营业期限:自 2011 年 9 月 16 日至 2021 年 9 月 16 日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105707731

股权转让前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江苏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7 67%
2 程 波 10 10%
3 王 星 5 5%
4 钟祥明 5 5%
5 高新良 5 5%
6 陈 坤 3 3%
3
7 汤芝加 5 5%
合计 100 100%

2、目标公司主营业务介绍:国内大型主题公园项目的设计及建 造。提供高科技游乐项目、特种影视项目的整体解决方案与实施服务。 目标公司已成功承接并完成了国内多个主题公园室内高科技娱乐项 目的设计与实施,与众多知名客户建立了长期战略伙伴关系。 3、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单位:人民币万
项目 2012年4月30日 2011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 655.08 539.36
负债总额 390.46 530.44
应收帐款总额 121.99 0.00
净资产 264.62 8.93
2012年1~4月 2011年度
营业收入 617.00 0.00
营业总额 255.76 -91.07
净利润 255.70 -91.07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8.76 193.44

4、公司聘请了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联资产评 估集团有限公司对目标公司进行了评估,聘请了具有执行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目标公司进行了审计。

5、资产评估情况及交易的定价依据

(1)标的资产的评估情况

公司就本次交易聘请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 “中联评报字[2012]第 396 号”的《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深圳 艾特凡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51%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基准 日为 2012 年 4 月 30 日。艾特凡斯在评估基准日净资产账面价值 26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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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评估值 2,422.41 万元,评估增值 2,157.79 万元,增值率 815.42%。

采用资产基础法对艾特凡斯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得出的 评估结论:资产账面价值 655.08 万元,评估值 652.76 万元,评估减 值 2.32 万元,减值率 0.35%。负债账面价值 390.46 万元,评估值 390.46 万元,无评估增减值。净资产账面价值 264.62 万元,评估值 262.30 万元,评估减值 2.32 万元,减值率 0.88%。

采用收益法对艾特凡斯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得出的评估 结论:净资产账面价值 264.62 万元,评估值 2,422.41 万元,评估增 值 2,157.79 万元,增值率 815.42%。

收益法概述

根据《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确定按照收益途径、 采用现金流折现方法(DCF)对企业的价值进行估算。

现金流折现方法(DCF)是通过将企业未来预期的现金流折算为 现值,估计企业价值的一种方法,即通过估算企业未来预期现金流和 采用适宜的折现率,将预期现金流折算成现时价值,得到企业价值。 其适用的基本条件是:企业具备持续经营的基础和条件,经营与收益 之间存有较稳定的对应关系,并且未来收益和风险能够预测及可量 化。使用现金流折现法的关键在于未来预期现金流的预测,以及数据 采集和处理的客观性和可靠性等。当对未来预期现金流的预测较为客 观公正、折现率的选取较为合理时,其估值结果具有较好的客观性, 易于为市场所接受。

基本评估思路

根据本次评估尽职调查情况以及企业的资产构成和主营业务特 点,本次评估的基本思路是以企业历史经审计的公司会计报表为依据 估算其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净资产),即首先按收益途径采用现金流 折现方法(DCF),估算企业的经营性资产的价值,以及基准日的其 他非经营性、溢余资产的价值,来得到企业的企业价值,并由企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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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经扣减付息债务价值后,得出企业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净资产)。

评估模型

①基本模型

本次评估的基本模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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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 E: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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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Ri:未来第 i 年的预期收益(企业自由现金流量);

Rn:收益期的预期收益(企业自由现金流量);

r:折现率;

n:未来预测收益期。

ΣCi:基准日存在的非经营性、溢余资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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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C1:预期收益(自由现金流量)中未体现投资收益的全资、控股

或参股投资价值;

C2:基准日现金类资产(负债)价值;

  • C3:预期收益(自由现金流量)中未计及收益的在建工程价值;

  • C4: 基准日呆滞或闲臵设备、房产等资产价值;

  • D:付息债务价值。

  • ②收益指标

本次评估,使用企业自由现金流作为经营性资产的收益指标,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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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定义为:

R=净利润+折旧摊销+扣税后付息债务利息-追加资本(5) 式中:

追加资本=资产更新投资+营运资本增加额+新增长期资产投资 (新增固定资产或其他长期资产)(6)

根据企业的经营历史以及未来市场发展等,估算其未来预期的自 由现金流量,并假设其在预测期后仍可经营一段时期。将未来经营期 内的自由现金流量进行折现处理并加和,测算得到企业经营性资产价 值。

③折现率

本次评估采用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模型(WACC)确定折现率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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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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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股权资本成本,按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确定股权资 本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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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rf:无风险报酬率;

rm:市场预期报酬率;

ε:评估对象的特性风险调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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βt:可比公司股票(资产)的预期市场平均风险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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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K:一定时期股票市场的平均风险值,通常假设 K=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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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Cov ( RX , [R] P ) :一定时期内样本股票的收益率和股票市场组合收益

率的协方差;

σp:一定时期内股票市场组合收益率的方差。 评估结果的差异分析:

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得出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2,422.41 万元, 比资产基础法测算得出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262.30 万元高 2,160.11 万元,高 823.53%。两种评估方法差异的原因主要是:

资产基础法评估是以资产的成本重臵为价值标准,反映的是资产 投入(购建成本)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这种购建成本通常将随着 国民经济的变化而变化;

收益法是以判断整体企业的获利能力为核心,比较客观反映企业 价值和股东权益价值。它认为企业价值是一个有机的结合体,企业除 单项资产能够产生价值以外,企业研发能力、人力资源、市场渠道、 客户、品牌等综合因素形成的各种无形资产也是不可忽略的价值组成 部分。特别是被评估企业属于智能科技企业,能够在账面反应的资产 十分有限,被评估单位股东均是行业内的专业骨干人才,他们在行业 内多年积累的专业技术、行业经验以及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和客户资源 等等都不能够作为资产在账面反应;而这些是被评估企业能够持续盈 利的核心动力。

综上所述,从而造成两种评估方法产生较大差异。 评估结果的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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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特凡斯的主营业务为主题公园的室内数字游乐项目,其未来的 发展受国家政策和居民消费水平的影响很大。近年来,国家对文化产 业重点扶持。各项政策的推行使得艾特凡斯的未来有十分广阔的市场 发展前景。近十年来,我国的年均经济增长保持了 10%左右的增幅, 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也年增 10%左右,对旅游产品的消费也呈逐年上 升趋势。资产基础法从资产构建角度反映了企业净资产的价值,企业 的人力资源、行业经验、客户资源、管理经验等能给企业带来较大收 益的资产由于无法在企业账面中表现,所以用资产基础法评估时不能 客观的反映企业的市场价值;相对而言,收益法从预测企业未来年度 净现金流的角度,综合考虑了国家政策、企业自身现有订单、管理和 技术团队等各种情况对企业未来收益和风险的影响,能够较为客观的 反映企业的市场价值。经过分析,结合本次的评估目的,我们认为收 益法评估结果更能合理反映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故最终以收益法 的评估结果确定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艾特凡斯全部股东权益价 值为 2,422.41 万元。。

艾特凡斯 51%股权评估值= 2,422.41×51%=1,235.43 万元。

在确定艾特凡斯股东权益价值时,评估师没有考虑控股权和少数 股权等因素产生的溢价和折价,也没有考虑股权流动性对评估结果的 影响。

(2)交易的定价

参照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目标公司的《远东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深圳艾特凡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51%股权项 目资产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评估值为基准,并经各方协商,标的股权 的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1,200 万元。

四、交易的主要内容

《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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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经各方共同商定,同意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款,参照中联资产

  • 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目标公司的《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 收购深圳艾特凡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51%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所 确定的评估值为基准,并经各方协商,标的股权的转让总价款为 1,200 万元,具体如下:

序号 转让方 转让出资数额
(万元)
转让价款
(万元)
受让方
1 江苏仁众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33.5 788.25 远东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
2 程 波 5 117.65
3 王 星 2.5 58.82
4 钟祥明 2.5 58.82
5 高新良 2.5 58.82
6 陈 坤 0.5 11.76
7 汤芝加 4.5 105.88
合计 51 1200
  • 2、受让方按以下方式向各转让方支付标的股权转让价款:

  • ① 本协议书生效后 3 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各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

  • 的 50%。

② 本次交易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分 别向各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的 50%。

3、转让方(程波、王星、钟祥明、高新良、陈坤、汤芝加)授 权受让方将应付股权转让款统一支付至转让方江苏仁众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的上述账户。

  • 4、转让方收到款项后,应向受让方出具相应的收据。 (二)原股东奖励

  • 1、如目标公司 2013 年度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达到

  • 2,000 万元以上(以公司年审会计师审计为准),则受让方向原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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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奖励,奖励数额为超过 2,000 万元(不含)部分的 50%,但最高 不超过 500 万元。届时按原股东所持目标公司出资占其共计持有目标 公司出资的比例予以计算原股东分别所获得的奖励。

2、如目标公司 2014 年度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达到 3,000 万元以上(以公司年审会计师审计为准),则受让方向原股东 予以奖励,奖励数额为超过 3,000 万元(不含)部分的 50%,但最高 不超过 1,200 万元。届时按原股东所持目标公司出资占其共计持有目 标公司出资的比例予以计算原股东分别所获得的奖励。

(三)特别约定

1、股权锁定

自本次交易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未经目标公司股东一致同 意,目标公司股东所持目标公司股权在 3 年内不得对内、对外转让, 也不得设定质押或设臵其他任何权利限制。

2、管理层设臵

(1)目标公司原只设执行董事,本次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设 董事会。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由目标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其中 公司推荐 3 名、其余股东推荐 2 名,董事长候选人由除公司之外的其 余股东推荐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2)目标公司原只设一名监事,本次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设 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由目标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其中 公司推荐 1 名、除公司之外的其余股东推荐 1 名,另 1 名由职工代表 大会选举产生。

(3)经营管理层:目标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 由目标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提名的人员担任常务副总、财 务总监,除公司之外的其余股东提名的人员担任总经理和技术副总等 职务。

(4)上述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的变动,应与本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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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办理工商备案手续。

3、竞业禁止

本次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应与其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签署书面协议,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应承诺:

(1)其与进入目标公司之前所任职的公司(单位)不存在任何 纠纷(包括技术方面的纠纷)、对该等公司(单位)不承担竞业禁止 义务,如违反该等承诺给目标公司造成损失的,由该等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2)其目前不存在自营、与他人共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目标 公司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形,其将不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合营、 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目标公司业务范围相同、相 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也不在从事与目标公司业务范围相同、相 似或构成实质竞争业务的公司或其他实体任职。如违反该等承诺,应 向目标公司支付 100 万元的违约金,因此给目标公司造成损失的,其 还应及时、足额赔偿目标公司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目标公司原股东均应按照上述第(2)点内容出具书面承诺。 4、服务期限

本次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应向 目标公司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其在目标公司的服务期限不低于 3 年。

5、各方同意,在本次交易完成以后,目标公司的下列借贷、对 外提供非经营性担保和对外股权投资行为需经其股东会代表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审议通过:

(1)借贷:超过 200 万元。

(2)对外提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担保金额超过 200 万元的非 经营性担保:

A、目标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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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目标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 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C、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D、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 E、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3)对外股权投资超过目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 对外股权投资事项,且对外投资金额超过 200 万元。

  • 6、本条第 2、5 款中所涉及的相关内容,将列入目标公司章程。

  • 7、各方同意,在公司恢复上市之前,目标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 (四)违约责任

  • 1、如果公司不能按本协议书的约定及时支付标的股权转让价款,

  • 每延期一日按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

  • 2、本协议书生效后,任何一方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

  • 一方违约导致对方遭受损失的,该违约方还应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 失。

  • 3、未经公司同意,原股东或原股东任一方单方解除本协议书的,

  • 该等单方解除协议的原股东应向公司支付 100 万元违约金。

未经原股东同意,公司单方解除本协议书的,公司应向原股东支 付 100 万元违约金(按原股东所持目标公司股权比例支付,总计不超 过 100 万元)。

(五)协议书的生效

本协议书自江苏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目标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余自然人各方签字之日起成 立,自以下条件全部成就且其中最晚成就之日起生效:

  • 1、目标公司执行董事、股东会分别批准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

  • 2、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分别批准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

  • 五、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不会因此产生关联交易以及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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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收购目标公司 51%股权,主要是看重目标公司作为文化 科技企业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同时,目标公司与远东股份在现有 文化主营业务上的高度切合度。本次交易将进一步拓展公司在文化科 技产业领域的布局,明确公司在文化科技服务、文化主题演艺、动漫 制作、文化主题旅游等领域的战略定位,实现公司主营业务的全面转 型。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可持续盈利能力将从根本上得到改善。

七、备查文件

  •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 2、独立董事意见;

  • 3、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 4、《关于深圳艾特凡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书》;

  • 5、《深圳艾特凡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 6、《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深圳艾特凡斯智能科技有限

  • 公司 51%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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