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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SUAL CHINA GROUP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3

Sep 28,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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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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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号》”)《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经认真审阅会议的相关材料,现 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 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

1、未发现公司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 下简称“《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 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向2023年员工持股计 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3、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 机制,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 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4、公司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及其摘要》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 对象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 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因本次激励计划而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 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符合《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

经核查: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 是衡量企业经营效益和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净利润增长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未 来盈利发展的趋势和能力。综合考虑公司历史业绩、现时公司状况、未来的发展 规划及预期,同时兼顾本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拟订了本激励计划公司业绩考核 的具体标准,所设定的考核目标科学、合理,充分考虑了当前经营状况及未来战 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考核评价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和岗位价值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 激励对象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潘帅、陆先忠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