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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SUAL CHINA GROUP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4
May 29,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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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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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81 证券简称:远东股份 公告编号:2014-035
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于2014年5月29日上午11:00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7 号电通时代广场2号楼A区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4年5 月2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公司应到会监事3人,实际到会监事3 人,参与表决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通过了如 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 监事会议事规则 > 的预案》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为符合现阶段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治理要求,适应公司发展需要, 拟对《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序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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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序 号 |
|||
|---|---|---|---|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1 | 第六条第三 款 |
在公司单个股东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数量达到公司总 股份的20%以上或持有5% 以上股份的股东合计持有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量达到公 司总股份的50%以上时,可 以对公司监事的选举实行累 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监事 采用累计投票制的,公司应当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 |
公司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超 过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0%以上(含30%) 时,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监事时,应采取累积投票制。 |
| 2 | 第六条第四 款 |
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 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 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监事 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 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职责。 提名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及监 事候选人出具的愿意担任监 事的承诺书应于提议召开股 东大会时以书面方式提交给 公司监事会和董事会。 |
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 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 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监事 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 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职责。 提名监事候选人的名单及监 事候选人出具愿意担任监事 的承诺书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前7日提交公司董事会。 |
| 3 | 第十三条 |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
| 序 号 |
|||
|---|---|---|---|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 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接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并严 格履行其作出的各种承诺。 |
||
| 4 | 增加第十四 条 |
监事作为上市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受托人,对公司负有忠实 和勤勉义务,应当忠实、勤勉 地为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 益行使职权,避免与公司和全 体股东发生利益冲突,在发生 利益冲突时应当将公司和全 体股东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 上。 |
|
| 5 | 增加第十五 条 |
监事不得利用其在上市公司 的职权牟取个人利益,不得因 其作为监事身份从第三方获 取不当利益。 |
|
| 6 | 增加第十六 条 |
监事应当保护上市公司资产 的安全、完整,不得挪用公司 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 |
| 序 号 |
|||
|---|---|---|---|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7 | 增加第十七 条 |
监事应当严格区分公务支出 和个人支出,不得利用公司为 其支付应当由其个人负担的 费用。 |
|
| 8 | 增加第十八 条 |
监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 己或者他人牟取属于上市公 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类 似的业务。 |
|
| 9 | 增加第十九 条 |
监事应当勤勉尽责地履行职 责,具备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 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并 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 行职责。 |
|
| 10 | 增加第二十 条 |
监事行使职权应当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并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授权范围 内行使。 |
|
| 11 | 增加第二十 | 监事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 |
| 序 号 |
|||
|---|---|---|---|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一条 | 履行报告义务和信息披露义 务,并保证报告和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
||
| 12 | 第二十六条 (原第十九 条) |
监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清 楚监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 为监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
监事应当积极配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 限内回答深圳证券交易所问 询并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 提交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料,按 时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约 见谈话,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要求按时参加深圳证券交 易所组织的相关培训和会议, 清楚监事的权利、义务和责 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 握作为监事应具备的相关知 识。 |
| 13 | 增加第二十 七条 |
监事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 |
| 序 号 |
|||
|---|---|---|---|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董事会或监事会报告,并督促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一)占用公司资金,挪用、 侵占公司资产的; (二)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 担保的; (三)对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 大资产重组的; (四)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 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持有、控制公司5%以 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 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的; (六)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 入或拟进入破产、清算等程序 的; (七)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其 他情形。 |
| 序 号 |
|||
|---|---|---|---|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 不符的,相关监事应当立即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
| 14 | 第三十一条 (原第二十 三条) |
监事不得泄漏内幕消息,不得 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股份或配合他人操操 纵公司股份交易价格。 |
监事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 披露原则,做好公司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 何方式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 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一 旦出现泄漏,应当立即通知公 司并督促其公告,公司不予披 露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 |
| 15 | 第三十三条 (原第二十 五条) |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 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 半数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 监事组成,其中包括2名公 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监事由 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 |
| 序 号 |
|||
|---|---|---|---|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包括2名股东代表 监事和1 名公司职工代表监 事。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 |
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产生。 | ||
| 16 | 第三十六条 (原第二十 八条)第 (七)项 |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 |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 |
| 17 | 第三十七条 (原第二十 九条)第一 款 |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收 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如该提案股东以书面形式 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则监事会有权决定是否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 (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股份 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时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如该提案股东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则监事会有权决定是否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
| 序 号 |
|||
|---|---|---|---|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18 | 第四十条 (原第三十 二条)第一 款 |
监事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必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
监事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必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备案。 |
完整的《监事会议事规则》将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后在《中国证券 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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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一四年五月二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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