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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SUAL CHINA GROUP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4
May 29,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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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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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81 证券简称:远东股份 公告编号:2014-034
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暨增加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于 2014 年 5 月 29 日 10:00 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7 号电通时代广场2 号楼A 区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14 年 5 月 27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公司应到会董事 9 人,实际到会 董事 9 人,参与表决董事 9 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董事会共十三项议案, 其中第二、四、五、六、七、八、九、十三项议案,需要提请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选举董事长的议案》
选举廖杰先生(简历附后)为董事长。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 二、审议通过了《增补王冬先生为独立董事的预案》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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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补王冬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 到本届董事会(2012 年 3 月 24 日至 2015 年 3 月 23 日)届满。刘玉平 先生作为会计专业独立董事,辞职的生效时间应为公司股东大会补选 独立董事的当日,在补选出的独立董事就任前,刘玉平先生仍将继续 履行独立董事及相应专门委员会委员职责。
独立董事候选人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本项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将 对上述被提名人选以累积投票制方式进行表决。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推选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董事廖杰先生、董事梁军女士、董事柴继军先生,独立董事张迪 生先生和独立董事钟晓林先生组成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任期为第七届 董事会届满。并选举廖杰董事为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 作。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的预 案》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董事、监事津贴:
| 姓 名 | 职 务 | 津贴水平(税前) |
|---|---|---|
| 廖 杰 | 董事长 | 不领取津贴; |
| 梁 军 | 董事 | 不领取津贴; |
| 柴继军 | 董事 | 不领取津贴; |
| 孙晓蔷 | 董事 | 不领取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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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 职 务 | 津贴水平(税前) |
|---|---|---|
| 周云东 | 董事 | 伍万元人民币/每年 |
| 王丽荣 | 董事 | 伍万元人民币/每年 |
| 王 冬 | 独立董事 | 壹拾万元人民币/每年 |
| 钟晓林 | 独立董事 | 壹拾万元人民币/每年 |
| 张迪生 | 独立董事 | 壹拾万元人民币/每年 |
| 关 雄 | 监事、监事会主席 | 叁万陆千元/每年 |
| 王 靓 | 监事 | 叁万陆千元/每年 |
| 苏 华 | 监事 | 壹万贰千元/每年 |
高管薪酬:
| 姓 名 | 职 务 | 薪金水平(税前) |
|---|---|---|
| 梁 军 | 总裁 | 80—60 万/年 |
| 柴继军 | 总编辑、副总裁 | 60—40 万/年 |
| 孙晓蔷 |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 60—40 万/年 |
| 王 刚 | 副总裁 | 60—40 万/年 |
该预案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的预案》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于2014 年2 月2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4]221 号及证监许可[2014]222 号文,批准了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 组(公告编号:2014-011)。2014 年4 月11 日公司定向增发股票上 市,至此公司已完成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为适应公司下阶段的发展需 要及符合自身的业务实质,公司名称拟变更为 “ 视觉(中国)文化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经营范围拟变更为:项目投资及投资管理; 投资咨询;企业危机管理;企业管理策划,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 财务顾问,投资顾问;商务信息、经济信息咨询;协助企业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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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规划;优化企业发展战略和商业模式;电子商务;计算机图文设 计、制作;摄影、扩印服务;开发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硬件、辅助 设备的技术开发与销售;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技术和工程咨询、 服务、培训;转让本企业所开发的技术;研发、生产媒体资产管理软 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广播电视传输技术 开发、咨询服务;文化及娱乐产品的技术开发,互联网络传播、互联 网络游戏及娱乐技术的开发,移动通讯网络游戏及娱乐的技术开发, 广播影视网影视娱乐的技术开发;视频制作、电子传输技术开发、咨 询;承办展览展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货物进出 口;版权代理(或版权贸易);公司形象设计;设计、制作、代理、 发布广告;机电一体化设备的生产(仅限分支机构生产)与销售;建 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 物业管理,房屋租赁。
公司将向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相关变更工商登记申请材 料,最终以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为 准。
经工商核准后公司将另行公告。该预案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 公司章程 > 的议案》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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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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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1 | 第三条 | 公司于1996年12月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1250 万股。 全部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 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于 1997年1月21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 |
公司于1996年12月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1250 万股。 全部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 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于 1997年1月21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 1997年7月,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 案,以总股本5,000万股为基 数,每10股送2.5股公积金 转增7.5股,公司总股本达到 10,000万股,送转流通股于 1997年7月17日上市交易。 2000年5月,经1999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实 施利润分配方案,以总股本 10,0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 送2.5股,公司总股本增至 12,500万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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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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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根据公司1999年度股东大会 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南京特派 办"宁证监公司字(2000)90 号" 文初审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公司字(2000)134 号"文核 准,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股份, 以总股本12,500万股为基数, 每10股配售2.4 股,实际配售 股票750万股,公司总股本增 至13,250万股。 2001年4月,经2000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实施 利润分配方案,以总股本 13,250万股为基数,以公积金 每10股转增5股,公司总股 本增至19,875万股。 公司于2014年2月19日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221 号及证监许可[2014]222 号文 件核准,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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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
|---|---|---|---|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同时向廖道训等17 名自然人 发行471,236,736 股股份,公 司总股本由198,750,000 股增 加至669,986,736股。 |
|||
| 2 | 第十二条 |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提高经济 效益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 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生产效 率,生产适销产品,实施名牌 战略,开拓国内外市场,发展 规模经济,保障股东合法权 益,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 神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
以“视觉服务中国”为愿景,建 立高效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 企业经营行为,实现全体股东 利益、员工利益和社会利益的 共赢。 |
| 3 | 第十三条 | 经依法登记,公司登记机关核 准,公司经营范围是:动漫设 计;智能控制人机交互软件的 技术开发;机电一体化、机态 仿真、机械结构以及多媒体产 品的技术开发及系统集成;开 发、生产计算机软、硬件,销 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技术 |
经依法登记,公司登记机关核 准,公司经营范围是:项目投 资及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 业危机管理;企业管理策划, 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财 务顾问,投资顾问;商务信息、 经济信息咨询;协助企业资本 市场战略规划;优化企业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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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
|---|---|---|---|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和工程咨询、服务、培训,转 让本企业所开发的技术;广告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文 艺演出、晚会、艺术节、大赛 等策划、组织活动,组织文化 艺术交流;演艺咨询、文化艺 术表演策划、舞台造型策划、 企业形象策划、公关活动策 划、市场营销策划。 |
战略和商业模式;电子商务; 计算机图文设计、制作;摄影、 扩印服务;开发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硬件、辅助设备的技 术开发与销售;销售自产产品 并提供相关技术和工程咨询、 服务、培训;转让本企业所开 发的技术;研发、生产媒体资 产管理软件;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广播电视传输技术开发、咨询 服务;文化及娱乐产品的技术 开发,互联网络传播、互联网 络游戏及娱乐技术的开发,移 动通讯网络游戏及娱乐的技 术开发,广播影视网影视娱乐 的技术开发;视频制作、电子 传输技术开发、咨询;承办展 览展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 动(不含演出);货物进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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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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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版权代理(或版权贸易);公 司形象设计;设计、制作、代 理、发布广告;机电一体化设 备的生产(仅限分支机构生 产)与销售;建筑装饰装修工 程的设计与施工;大型游乐设 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物业 管理,房屋租赁。 |
|||
| 4 | 第十八条 |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 数为5000 万股。成立时发起 人的名称及认购的股份数: 发起人名称认购股份数(万 股)占总股本% (一)远东服装有限公司 2228.6843 44.574 分别由以下股东持有: 常州服装集团公司780.0395 中行江苏信托咨询公司 668.6053 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222.8685 |
删除此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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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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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香港泛洲国际有限公司 278.5855 香港侨通发展有限公司 278.5855 (二)常州服装集团公司 19.4335 0.389 (三)中行江苏信托咨询公司 16.6573 0.333 总计2264.7751 45.2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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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第二十三条 (原第二十 二条)第三 款 |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 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删除此款。 |
| 6 | 第二十四条 (原第二十 五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
| 序 号 |
|||
|---|---|---|---|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 让给职工。 |
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 让给职工。 |
||
| 7 | 第三十八条 (原第三十 九条)第 (五)项 |
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 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 外的其他职务。 |
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 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监 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
| 8 | 第四十条 (原第四十 一条)第(十 二)项 |
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
| 9 | 第四十条 (原第四十 一条)第(十 三)项 |
增加: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 定的交易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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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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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10 | 第四十一条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 担保; (二)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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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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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 过五千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
|||
| 11 | 增加一条, 作为第四十 二条 |
增加: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 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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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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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 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 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五百万元。 (六)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 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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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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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 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 本条第(二)项至第(四)项 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 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 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 计算披露标准。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 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 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 收入视为本条所述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 关的营业收入。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 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 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 元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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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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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易所申请豁免。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 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 联交易时,公司可以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本条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和委 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 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 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已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 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 用本条规定。已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
|||
| 12 | 第四十四条 |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 |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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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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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第一款第 (三)项 |
(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
(不含投票代理权,下同)以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
| 13 | 第四十五条 |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主要业务所 在地(常州或深圳、北京)。 |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主要业务所 在地。具体会议地点由召集人 以公告的方式通知。 |
| 14 | 第五十一条 |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江苏监 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
| 15 | 第五十二条 |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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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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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 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 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 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 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 的相关公告,向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 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 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
| 16 | 第五十五条 第二款 |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10 日前(公司在计算 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下同)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
| 17 | 第五十五条 第四款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 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 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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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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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
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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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第五十七条 第二款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 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 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理由。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 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 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 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 判断所需要的全部资料或解 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 19 | 第五十九条 |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 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 案不应取消。股东大会因故延 期或取消的,公司应在章程规 定期限或原定召开日期两个 交易日之前书面报告深交所, 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 并公告,延期召开的要公布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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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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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期召开的日期。 | |||
| 20 | 第六十七条 |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 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 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 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 当终止。 |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 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 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 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 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 终止。 |
| 21 | 第六十九条 |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 22 | 第七十六条 |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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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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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 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 |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 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
||
| 23 | 第七十九条 第(六)项 |
增加: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事 项; |
|
| 24 | 第八十五条 第四款 |
在公司单个股东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数量达到公司总 股份的20%以上或持有5% 以上股份的股东合计持有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量达到公 司总股份的50%以上时,可 以对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实 行累积投票制。 |
公司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超 过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0%以上(含30%) 时,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监事时,应采取累积投票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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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
|---|---|---|---|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25 | 第一百一十 条第(十九) 项 |
增加: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第四十 一条规定的公司提供担保事 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 26 | 第一百一十 三条 |
董事会进行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出售资产、对外担保的权 限应当在股东大会授予的权 限范围内进行;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士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如 下:(一)决定金额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对外投资事项;(二) 批准公司在12个月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累计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下的事项;(三)批准 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做出 单项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 |
董事会进行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出售资产、对外担保的权 限应当在股东大会授予的权 限范围内进行;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士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如 下:(一)决定金额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对外投资事项;(二)批 准公司在12个月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累计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以下的事项;(三)批准公司 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做出单项 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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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
|---|---|---|---|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审计的公司净资产10%(含 10%)的对外担保,但若此担 保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 定事项的,董事会无权批准。 |
的公司净资产10%(含10%) 的对外担保,但若此担保属于 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事项 的,董事会无权批准。 |
||
| 27 | 第一百一十 五第一款第 (八)项 |
《公司章程》、本规则和董事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本章程、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
| 28 | 第一百二十 一条 |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 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通过。 |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 事出席方可举行。除本章程另 有规定外,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 |
| 29 | 第一百二十 七条 |
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事长 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 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总裁提 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 总裁、副总裁、总会计师和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 |
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事长 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 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总裁提 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 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和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 |
| 30 | 第一百二十 |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 |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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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
|---|---|---|---|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八条 |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 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一条 (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 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 (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31 | 第一百二十 九条 |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 |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 |
| 32 | 第一百三十 一条第一款 第(六)项 |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裁、总会计师、财务部 经理; |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财务 部经理; |
| 33 | 第一百三十 一条第一款 第(九)项 |
增加一项,作为第一百三十一 条第一款第(九)项:经董事 会授权,根据总裁办公会的集 体决策,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 宜和签订包括投资、合作经 营、合资经营、借款等在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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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
|---|---|---|---|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经济合同; | |||
| 34 | 第一百三十 六第二款 |
总裁应忠于公司利益,坚决执 行公司董事会决议和公司经 营管理计划。总裁负责领导副 总裁、总会计师工作。总裁应 对其管理失职行为承担直接 管理责任,对公司副总裁、总 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管 理失职行为承担管理连带责 任。 |
总裁应忠于公司利益,坚决执 行公司董事会决议和公司经 营管理计划。总裁负责领导副 总裁、财务负责人工作。总裁 应对其管理失职行为承担直 接管理责任,对公司副总裁、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的管理失职行为承担管理连 带责任。 |
| 35 | 第一百三十 九条第一款 |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
| 36 | 第一百四十 八条第一款 第(七)项 |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 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 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 37 | 第一百四十 八条第一款 第(十一) 项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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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
|---|---|---|---|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38 | 第一百五十 四条第一款 |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 和深圳证券报送半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 的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江 苏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深圳证券报送半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 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 会计报告。 |
| 39 | 第一百五十 九条第三款 第1项 |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 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公司利润情况、资金需求 和股东回报规划拟定,经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 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 |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 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公司利润情况、资金需求 和股东回报规划拟定,经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 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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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
|---|---|---|---|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表决方式;董事会、独立董 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 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 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但不得 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 进行征集。董事会在审议利润 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 半数表决同意,独立董事应对 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且需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 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 监事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董事会、独立董事和 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 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 大会上的投票权;但不得采取 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 征集。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 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表决同意,独立董事应对利润 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且需 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 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 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
||
| 40 | 第一百五十 九条第四款 |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 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 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 |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 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 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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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
|---|---|---|---|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 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讨论,详细 论证,说明理由,并将书面论 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 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 变更事项时,必须提供网络投 票方式。 |
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 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讨论,详细 论证,说明理由,并将书面论 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 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
||
| 41 | 第一百七十 四条 |
公司指定《证券日报》和巨潮 资 讯 网 站 (http://www.cninfo.com.cn)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披露信息的媒体。 |
公司指定《证券日报》、巨潮 资 讯 网 站 (http://www.cninfo.com.cn) 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 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 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 42 | 第一百八十 四条第一款 |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
| 43 | 第一百八十 五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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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
|---|---|---|---|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 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 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
| 44 | 第一百九十 八条第(二) 项 |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人。 |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该预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完整的《公司章程》将在股东大会过会后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进行披露。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的预案》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为符合现阶段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治理要求,适应公司发展需要, 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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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
|---|---|---|---|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1 | 第三条第二 款 |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 股东大会的,应该报告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江苏 证监局(以下简称“江苏监管 局”),说明原因并予以公告。 |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 股东大会的,应该报告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说明原因并 予以公告。 |
| 2 | 第四条第一 款第(三) 项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下 同)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 3 | 第四条第一 款第(六) 项 |
增加: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 董事1/2以上通过时; |
|
| 4 | 第四条第一 款第(七) 项(原第 (六)项) |
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
| 5 | 第四条 | 增加第二款:上述第(三)项 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 求日计算。 |
|
| 6 | 第五第(一) 项 |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 |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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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
|---|---|---|---|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会规则》、《公司章程》和本规 则的规定; |
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 ||
| 7 | 第八条第 (十三)项 |
增加:审议批准第十条规定的 交易事项; |
|
| 8 | 第八条第 (十四)项 (原第十三 项) |
审议批准第十一条规定的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
| 9 | 第九条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 担保; (二)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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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
|---|---|---|---|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 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 过五千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
||
| 10 | 第十条 | 增加: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 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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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
|---|---|---|---|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 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 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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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
|---|---|---|---|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五百万元。 (六)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 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 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 本条第(二)项至第(四)项 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 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 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 计算披露标准。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 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 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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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
|---|---|---|---|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收入视为本条所述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 关的营业收入。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 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 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 元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请豁免。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 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 联交易时,公司可以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本条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和委 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 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 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已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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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
|---|---|---|---|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算范围。 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 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 用本条规定。已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
|||
| 11 | 第十一条 (原第十 条)第二款 |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 保,如出现失当的对外担保产 生的损失应由同意该担保的 股东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删除此条 |
| 12 | 第十四条 (原第十三 条)第一款 |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交。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
| 13 | 第十五条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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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
|---|---|---|---|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原第十四 条)第一款 |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
|
| 14 | 第十六条 (原第十五 条)第一款 |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江苏监 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 |
| 15 | 第十六条 (原第十五 条)第三款 |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时,向江苏监管局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16 | 第二十条 |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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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
|---|---|---|---|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原第十九 条)第二款 |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个工 作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大会召开10日前(公司在计 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 议召开当日,下同)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个工 作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
| 17 | 第二十一条 (原第二十 条) |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一)董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为: (一)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 按照拟选任的人数,可以由董 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建议名 单,也可以由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5%以上的股东提出董事 建议名单,由公司董事会、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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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
|---|---|---|---|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 人。 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及董事、监事候选人出具的愿 意担任董事、监 事的承诺书应于提议召开股 东大会时以书面方式提交给 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选举董 事、监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公布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
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 出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建议名 单。并将上述提名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后正式确定董事候 选人,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 大会选举。 (二)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 按照拟选任的人数,可以由监 事会提出监事候选人建议名 单,也可以由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出监事 建议名单,并将上述提名提交 公司监事会审议后正式确定 监事候选人,以提案的方式提 交股东大会选举;由职工代表 出任的监事通过公司职工代 表大会选举产生,无需经过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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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
|---|---|---|---|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东大会再行选举确定。 (三)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名单及董事、监事候选人出具 愿意担任董事、监事的承诺书 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7日提交 公司董事会。 |
|||
| 18 | (第二十三 条(原第二 十二条) |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期限、召集人和会议方式;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 东的股权登记日:公司召开股 |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 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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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
|---|---|---|---|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东大会时,由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 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现场会议登记办法;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 名、电话号码。 |
话号码。 | ||
| 19 | 第二十四条 (原第二十 三条)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 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 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 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 所需要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 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 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 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 判断所需要的全部资料或解 释。 |
| 20 | 第二十五条 (原第二十 四条)第一 款 |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主要业务所 在地(常州或深圳、北京)。 |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主要业务所 在地。具体会议地点由召集人 以公告的方式通知。 |
| 21 | 第二十五条 | 股东大会应当设臵会场,以现 | 股东大会应当设臵置会场,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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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
|---|---|---|---|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原第二十 四条)第二 款 |
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 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
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 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 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
|
| 22 | 第二十五条 (元第二十 四条) |
增加第三款:以网络投票方式 进行表决的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召集及召开程序,按照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
|
| 23 | 第二十七条 (原第二十 六条) |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 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 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 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不得取消。股东大会因故延期 或取消的,公司应在章程规定 期限或原定召开日期两个交 易日之前书面报告深交所,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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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
|---|---|---|---|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并 公告,延期召开的要公布延期 召开的日期。 |
|||
| 24 | 第二十七条 | 股东大会将设臵会场,以现场 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视需 要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 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召集及召 开程序,按照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 规定执行。 |
删除此条。 |
| 25 |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 |
个人股东本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 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被委托人身份证、 股东书面授权委托书、股东 |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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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
|---|---|---|---|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和股东账 户卡。 |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
||
| 26 | 三十一条 | 召集人和律师依据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 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 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 姓名(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 27 | 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
| 28 | 第三十八条 |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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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
|---|---|---|---|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第(二)项 | 会议的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的姓名; |
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 |
|
| 29 | 第三十八条 第(四)项 |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过程、发言 要点和表决结果 |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过程、发言 要点和表决结果; |
| 30 | 第四十条 |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 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 江苏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 |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 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
| 31 | 第四十二条 |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 |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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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
|---|---|---|---|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决情况。 | |||
| 32 | 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
在公司单个股东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数量达到公司总 股份的20%以上或持有5% 以上股份的股东合计持有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量达到公 司总股份的50%以上时,股 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采 用累积投票制。 |
公司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超 过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0%以上(含30%) 时,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监事时,应采取累积投票制。 |
| 33 | 第四十四条 第三款 |
本规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监事采用累积投票制的,公司 应当在会议100通知中说明。 |
本规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监事采用累积投票制的,公司 应当在会议通知中说明。 |
| 34 | 第五十五条 第(六)项 |
增加: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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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
|---|---|---|---|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项; | |||
| 35 | 第六十四条 | 本规则所称公告和通知,是指 在《证券日报》上刊登有关信 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 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证 券日报》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 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巨 潮 网 站 (http://www.cninfo.com.cn) 上 公布。 |
本规则所称公告和通知,是指 在《证券日报》和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其他媒体上刊登有关 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 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 《证券日报》和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其他媒体上对有关内容 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 时 在 巨 潮 网 站 (http://www.cninfo.com.cn) 上 公布。 |
完整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将在股东大会过会后在《中国证券 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进行披露。该预案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的预案》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为符合现阶段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治理要求,适应公司发展需要, 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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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
|---|---|---|---|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1 | 第五条第一 款第(二) 项 |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 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 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年; |
| 2 | 第六条第 (二)项 |
具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要求的 独立性; |
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要 求的独立性; |
| 3 | 第六条第 (四)项 |
具备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其 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 的工作经验; |
具备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 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 的工作经验; |
| 4 | 第七条第 (五)项 |
为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 人员; |
为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 人员; |
| 5 | 第八条第 (二)项第 三段 |
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 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 当按照规定公布提名人声明 和候选人声明,并将所有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 |
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 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 当按照规定公布提名人声明 和候选人声明,并将所有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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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
|---|---|---|---|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 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董 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 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 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
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 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中 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 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 意见; |
||
| 6 | 第八条第 (三)项 |
公司单个股东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数量达到公司总股 份的20%以上或持有5%以 上股份的股东合计持有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数量达到公司 总股份的50%以上时,可以 对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 累积投票制; |
公司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超 过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0%以上(含30%) 时,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监事时,应采取累积投票制; |
| 7 | 第十三条第 (二)款 |
1/2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召开临 时董事会会议; |
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召开临 时董事会会议; |
| 8 | 第十五条第 一款第(十)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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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
|---|---|---|---|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项 | 义务。 | ||
| 9 | 第十六条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 |
| 10 | 第十七条 |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 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其离任后1年内仍 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 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 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 信息。 |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 实义务,在生效后的合理期间 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 间内或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 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 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 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 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 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 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 11 | 第二十四条 | 董事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 |
董事在其任职期间内,应当定 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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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
|---|---|---|---|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25%;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董事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在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25%;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董事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
||
| 12 | 第二十五条 | 增加第二款、第三款:公司董 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 13 | 第二十八条 第(一)4 |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企业对公司发生的总额高 |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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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
|---|---|---|---|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项 | 于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 经审计净资产的5%的借款或 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 采用有效措施收回欠款; |
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 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 公司是否采用有效措施收回 欠款; |
|
| 14 | 第三十一条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人, 副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中至 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事。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人。 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 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 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 师资格的人士)。 |
| 15 | 第三十四条 |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 下: |
董事会进行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出售资产、对外担保的权 限应当在股东大会授予的权 限范围内进行;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士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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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
|---|---|---|---|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一)决定金额不超过1000 万 元的对外投资事宜; (二)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的 事项; (三)批准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 司做出单项金额不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10%(含10%)的对外担保,但 若此担保属于《公司章程》第 四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董事会 无权批准; (四)决定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1000 万元以下, 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 易; (五)决定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 内对已提减值准备资产的核 |
(一)决定金额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对外投资事项; (二)批准公司在12个月内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累计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以下的事项; (三)批准公司或公司控股子 公司做出单项金额不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10%(含10%)的对外担保,但 若此担保属于《公司章程》第 四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董事会 无权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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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
|---|---|---|---|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销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3%以下的事项。 |
|||
| 16 | 第三十五条 | 公司下列担保事项,须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报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公司下列担保事项,须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通过后,报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 担保; (二)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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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
|---|---|---|---|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 过五千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
|||
| 17 | 第四十四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
删除此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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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
|---|---|---|---|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 18 | 第四十五条 (原第四十 六条)第一 款 |
代表1/10 以上有表决权的股 东、1/2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
代表1/10 以上有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
| 19 | 第四十五条 (原第四十 六条)第三 |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的通知于会议召开3 日前通 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的通知方式为:以书面、传真 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全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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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
|---|---|---|---|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款 | 董事和监事;通知时限为:会 议召开3日前;如遇特殊情况, 可以电话、传真及电子邮件等 方式在会议前一天通知全体 董事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
| 20 | 第五十七条 (原第五十 八条) |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履行职务。 |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21 | 第六十九条 (原第七十 条) |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开会为主 要召开形式。董事会临时会议 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采取书面、电话、 传真或借助所有董事能够进 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形式召 开,以传真、邮寄或签字扫描 (通讯表决)等方式作出决议, |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开会为主 要召开形式。董事会临时会议 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如传 真或签字扫描等)进行并作出 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会 后非通过现场表决的董事应 在会议记录上补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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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
|---|---|---|---|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
| 22 | 第七十一条 (原第七十 二条) |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 议应当由参会董事签字确认。 |
董事会作出决议,除本规则另 有规定外,必须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应当 由参会董事签字确认。 |
| 23 | 原第七十八 条 |
董事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2 个交易日内将董事会决议(包 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 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备案,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决 定是否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董 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 要求提供。 |
删除此条 |
| 24 | 第七十八条 (原八十 条)第(二) 项 |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说明; |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
| 25 | 第八十二条 (原第八十 |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 会的有关决议,设立审计、提 |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 会的有关决议,设立审计、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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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
|---|---|---|---|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四条) | 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 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 人士。 |
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 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 人士,并由该独立董事担任召 集人 |
|
| 26 | 第八十四条 (原第八十 九条) |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 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 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 罢免。 |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 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和罢免。 |
| 27 | 原第九十一 条 |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 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 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
删除此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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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
|---|---|---|---|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职务。 | |||
| 28 | 第九十二条 (原第九十 八条)第 (一)款 |
出现本规则第一百零一条所 规定情形之一; |
出现本规则第九十五条所规 定情形之一; |
| 29 | 第九十二条 (原第九十 八条)第 (四)款 |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 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 损失。 |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 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 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投 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
| 30 | 第九十九条 (原第一百 零五条) |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 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 通和联络,保证证券监管机构 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 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 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 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 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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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
|---|---|---|---|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义务,并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 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 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 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 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 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的文件;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 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 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 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 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 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 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 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 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 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 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 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 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 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 现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 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 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 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 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 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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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
|---|---|---|---|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 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 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 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 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 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 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 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 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 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 |
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 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 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 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 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 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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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
|---|---|---|---|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 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 记录上,并立即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 (十)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 和建议; (十一)《公司法》、《公司章程》 和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责。 |
完整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在股东大会过会后将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该预案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 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 的预 案》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为符合现阶段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治理要求,适应公司发展需要, 拟对《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 序 | ||||
|---|---|---|---|---|
| 条款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号 | ||||
| 1 | 第一条 | 为进一步完善远东实业股份 | 为进一步完善远东实业股份 | |
|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 |||
| 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 监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 使权力,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 《中小企业板投资者 权益保护指引》、《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 则。 |
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 监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 使权力,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和《远东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 本细则。 |
||
|---|---|---|---|
完整的《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在股东大会过会后将在 《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该预案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 < 总裁工作细则 > 的议案》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完整的《总裁工作细则》详见《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工作 细则》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4-036)。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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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为适应公司下阶段的发展需要及符合自身的业务实质,完善公司 治理水平,调整公司组织机构如下图,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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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股东大会
监事会
董事会
董秘 董事会办公室
总裁
战
总 略 财 人 运 技 市
裁 规 务 资 营 术 场
办 划 部 部 部 部 部
部
华夏 汉华 远东 艾特
视觉 易美 文化 凡斯
(100%) (100%) (100%) (51%)
----- End of picture text -----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常州远东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更名和增资 的议案》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对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常州远东文化产业有 限公司进行更名和增资,具体情况如下:
- 拟更名和增资全资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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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公司名称:原名为“常州远东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拟更名为
“视觉(中国)文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暂定名,以登记部门核准的 为准)。
1.2 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1.3 公司住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绿杨绿 2 号。
1.4 注册资金:原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00 万元,拟增资人民币 4000 万元,增资后注册资金为人民币5000 万元。
1.5 资金来源和出资方式: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占其注册资本 的100%。
1.6 经营范围:原经营范围为“广播电视动画节目的制作、发行; 文化及娱乐产品的技术开发,动画网络游戏的技术开发,互联网络传 播、互联网络游戏及娱乐的技术开发,移动通讯网络游戏及娱乐的技 术开发,广播影视网影视娱乐的技术开发,物业管理,房屋租赁”。 拟在原有经营范围的基础上,增加如下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 管理,影视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设计、制造、代理、发布 广告;信息集成、多媒体内容制作与经营;广告策划、制作和经营; 多媒体技术开发与投资;电子商务;燃气开发、经营、管理及燃气设 备销售;高科技风险投资”。
1.7 子公司负责人:原负责人为杨黎明先生,拟更改为孙晓蔷女 士(简历附后)。
上述拟设子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待工商注 册登记相关事宜完成后,公司将另行公告。
1.8 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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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人民币万元
| 单位:人民币万元 | |||
|---|---|---|---|
| 项目 | 2013年12月31日 | 2012年12月31日 | 2011年12月31日 |
| 资产总额 | 635.43 | 1111.61 | 1943.67 |
| 负债总额 | 193.87 | 605.03 | 1407.74 |
| 应收帐款总额 | 213.33 | 1074.74 | 1324.86 |
| 净资产 | 441.56 | 506.58 | 535.93 |
| 2013年度 | 2012年度 | 2011年度 | |
| 营业收入 | 9.05 | 1600.94 | 1877.28 |
| 利润总额 | -65.02 | -29.35 | 71.52 |
| 净利润 | -65.02 | -29.35 | 71.52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量净额 |
36.35 | 120.38 | -43.05 |
- 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2.1 投资目的
自 2011 年 11 月 25 日,中共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 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 题的决定》提出“要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 支柱性产业”之后,中央政府连续出台了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法 规,包括 2012 年 2 月《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 2013 年 5 月《 2013 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 作要点》, 2014 年 3 月《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 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文化创 意产业未来的发展空间广阔。公司作为以“视觉”为核心,经营视觉 内容和视觉数字娱乐的文化创意企业,数字技术和移动互联网的突飞 猛进更是为公司未来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机会和广阔的前景。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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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资子公司常州远东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拟在原有业务的基础上加大 在文化创意产业领域的投资,期望为公司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
2.2 存在风险
2.2.1 本次对外投资金额为4000 万元,公司以自有资金解决, 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
2.2.2 子公司市场拓展能力的提升水平以及销售体系构建等方 面的发展速度的快慢、经营效益的好坏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 对公司的影响
远东文化更名及增资后,将与公司其他子公司现有业务更好融合, 促进和原有业务的协同增效,期望为公司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
根据《公司章程》及《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此事项 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更名及增资事宜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和关联交易。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 2014 年年度审计机构的预案》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进 程中合作的中介机构,对公司业务相对比较了解,为了保持业务延续 性,公司董事会建议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 2014 年年 度审计机构,年度审计费74.2 万元。
独立董事同意该预案并发表独立意见。
该预案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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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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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O 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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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杰简历:
廖杰,男,加拿大国籍,1966 年 3 月出生,硕士学历。1995 年 至 1996 年 Nortel(加拿大)公司 高级工程师;1996 年至 1999 年 在北 美经营国际 IT 供应链业务;1999 年百联优力集团总裁;2002 年 5 月 瑞华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2008 年 2 月中国智能交通系统(控 股)有限公司董事会高级顾问;2011 年 8 月中国智能交通系统(控 股)有限公司董事兼 CEO;2012 年 7 月至今中国智能交通系统(控 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廖杰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为公司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即 10 名一致行动人之一廖道训之子,未受过中国 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惩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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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冬简历:
王冬,男,1975 年 10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注册会计师。 2007 年 1 月至 2009 年 9 月 中国智能交通系统(控股)有限公司,财 务总监;2009 年 10 月至今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 湖北奥瑞金制罐有限公司董事;北京奥瑞金包装容器有限公司董事; 江苏奥瑞金包装有限公司董事;天津奥瑞金包装有限公司董事;浙江 奥瑞金包装有限公司董事;江苏奥宝印刷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广西奥 瑞金享源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监事;山东奥瑞金包装有限公司监事。王 冬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 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惩罚和证券交易所的 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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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晓蔷简历:
孙晓蔷,女,1973 年 5 月出生,本科学历。1996.7-2003.2 建设 银行安徽分行计划财务处科长;2003.2-2010.4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 公司资本运营部副主任;2010.4-2012.7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市场营销部 - 处长;2012.7 2013.8 北京汉华易美图片有限公司;2013.8 至今北京 汉华易美图片有限公司副总裁;2013.8 至今华夏视觉(北京)图像 技术有限公司副总裁;2013.8 至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 公司副总裁。孙晓蔷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惩 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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