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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SUAL CHINA GROUP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9

May 30,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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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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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关于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予以法律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董事会提供 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公司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完整,其复印件与原 件相符,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而无任何 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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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该

次董事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1. 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 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并于2019年5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及 巨潮资讯网站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更新 后)》(以下合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参会事项 及审议事项等内容。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30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 号院恒通国际商务园B5,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30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 年5月29日下午15:00至2019年5月3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1.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由董事长廖杰主持会 议,与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 决的股东共计33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98,691,0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908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8名,共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391,284,3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517%。根据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 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1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406,7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0572%。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19年5月22日下午股票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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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出席的均 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股 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 果为准。其中,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统计了表 决结果;股东以网络投票的,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 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98,641,2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875%;反对股数4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125%;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98,646,2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888%;反对股数4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112%;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98,646,2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888%;反对股数4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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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0.0112%;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98,641,2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875%;反对股数4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125%;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98,641,2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875%;反对股数4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125%;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98,641,2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875%;反对股数4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125%;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98,641,2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875%;反对股数4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125%;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减资退出华融创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98,646,0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887%;反对股数4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113%;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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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 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签名:姚培华、陈抒

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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