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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SUAL CHINA GROUP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3
Apr 12,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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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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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关于远东股份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
关于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O 一二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陈春明、宁玉玲律师出席公 司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予以法律 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
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 公司董事会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公司保证其所提供的 文件真实、完整,且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使 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经依法于2013 年3 月19 日 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进行了公告,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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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参会事项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13 年4 月12 日(星期五)上午10:00 在江 苏省常州市三堡街141 号运河五号创意街区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3 年4 月11 日—2013 年4 月1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3 年4 月12 日9:30 至11:30,13:00 至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 年4 月11 日15:00 至 2013 年4 月12 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姜放先生主持,与会的公司股东或股 东委托代理人对《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大 会规则》、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经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会议签名册、出席会议人员的身份 及资格证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等材料进行审查,确 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 以及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0名,代表股份 77,186,17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8.8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均为 截至2013 年4 月3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股份 76,202,16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38.34%,其中,社会公众股东(含代理人)4 人,代表股份 股,占总股份的 10.68%。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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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系统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 43 名,代表股份 984,016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0.495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 法》、《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逐项审议,会议采取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进行了逐项表决,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会议纪录和会议决议均由出 席会议的董事签名;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 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 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76,814,7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52%;反对232,1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30%;弃权13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18%。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
同意76,814,7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52%;反对232,1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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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弃权13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18%。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76,814,7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52%;反对364,2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47%;弃权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1%。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76,835,5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55%;反对211,3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27%;弃权13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18%。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同意76,839,1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55%;反对207,7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27%;弃权13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18%。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2年 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76,839,1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55%;反对207,7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27%;弃权13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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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艾特凡斯智能科 技有限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议案。
同意76,866,9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59%;反对207,7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27%;弃权11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14%。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 的议案。
同意76,856,5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57%;反对207,7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27%;弃权121,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16%。
会议纪录和会议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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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仅为签字盖章页)
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签名):陈春明、宁玉玲
二 O 一三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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