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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SUAL CHINA GROUP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0

May 29,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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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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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关于远东实业股份2009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

关于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00 九年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吴军律师出席公司2009 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予以法律见证。本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 公司董事会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公司保证其所提供的 文件真实、完整,且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使 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经依法于2010 年 4 月26 日 的《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进行了公告,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参会事项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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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关于远东实业股份2009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 年5 月28 日(星期五)上午10:00 在江 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清潭荆川南路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公告 的内容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姜放先生主持,与会的公司股东或股 东委托代理人对《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 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大 会规则》、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13348 人,均 为截至2010 年5 月2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股份 65,159,560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32.78 %,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含委托代理人) 共计 2 人 、代表股权数 6,940,233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9%。经大会见证律师和秘书处审查,资格有效。

2、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 法》、《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 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按《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表决结果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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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关于远东实业股份2009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一)审议关于通过《公司2009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 同意 65,159,5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 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

  • 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 (二)审议关于通过《公司2009 年度财务报告》;

  • 同意 65,159,5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 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 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 (三)审议关于通过《公司200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同意 65,159,5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 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 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 (四)审议关于通过《公司200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同意 65,159,5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 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

  • 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 (五)审议关于通过《公司200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同意 65,159,5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 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

  • 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 (六)审议关于通过《公司2009 年度独立董事工作报告》;

  • 同意 65,159,5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 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

  • 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 (七)关于《部分固定资产报废》的议案;

  • 同意 65,159,5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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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 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八)关于《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计提长期投资减值 准备》的议案;

同意 65,159,5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 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九)关于《调整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 2009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的议案;

同意 65,159,5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 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十)关于《部分债权债务核销》的议案;

同意 65,159,5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 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会议纪录和会议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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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关于远东实业股份2009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仅为签字盖章页)

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签名):

二O 一0 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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