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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KEN TECHNOLOGY CO.,LTD.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17

Nov 2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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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精华 公告编号:2017-088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出具的 《关于核准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323 号)核准,公司 已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式非公开发行14716.6547 万股人 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人民币 29349.42 万元变更为人民币 44066.0747 万元。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已对该事项出具了立信中联验字[2017] D-0045 号《验资报告》。

近日公司完成了上述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宁波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变更如下:

一、变更工商登记事项

内容 变更前 变更后
注册资本 贰亿玖仟叁佰肆拾玖万肆仟贰佰元 肆亿肆仟零陆拾陆万零柒佰肆拾柒元

二、公司章程工商变更事项

条款 变更前 变更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9349.42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4066.0747万元。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将设置会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根据需要及有关规定
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经营地
或股东大会通知所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1

条款 变更前 变更后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一百五十
五条
„„
(四)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
件和比例:
1、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
(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
金后
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
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无重
„„
(四)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当年度实现盈
利;
2、母公司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
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
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无重大现金支出
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5、公司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能够满足公司

2

条款 变更前 变更后
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
资金项目除外);
4、公司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能
够满足公司的持续经营和长远
发展;
(五)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条
件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
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
之三十。
(六)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
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
形,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拟定
差异化的利润分配方案。
„„
(八)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
营环境变化并对 公司生产经
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
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
司可对利 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
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
论 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
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
的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
(五)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下,最近
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
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
十。
(六)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
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按照本章程
的规定,拟定差异化的利润分配方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
(八)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及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
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
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
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调整或者变更。公司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
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

3

条款 变更前 变更后
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
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
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调整或者变更的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
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
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
配政策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
供网络投票方式。
„„
第一百九十
八条
本章程自2013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本章程自2017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除以上修订条款外,其他未涉及处均按照原章程规定不变。上述修订《公司

章程》及相应注册资本增加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事项已经公司2017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授权,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同日 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章程》(2017 年11 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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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备文件:

(一)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二)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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