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VEKEN TECHNOLOGY CO.,LTD. —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18
Apr 17, 2018
56521_rns_2018-04-17_627c9782-f6db-4e7c-a81d-2b59567835b7.PDF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维科精华”或“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核实后,发表如下意见:
一、监事会关于《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认真审核后认为:
-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 公司本次的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的规定,
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 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损 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 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
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 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监事会对《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对《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认真审核后认为:
-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
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 个月内 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 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参 与激励计划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出席会议的监事签署:
陈国荣:
戴劲松: 汪军: 贲爱建: 丁秀才: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