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VEKEN TECHNOLOGY CO.,LTD.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18

Apr 17, 2018

56521_rns_2018-04-17_627c9782-f6db-4e7c-a81d-2b59567835b7.PDF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维科精华”或“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核实后,发表如下意见:

一、监事会关于《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认真审核后认为:

  1.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 公司本次的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的规定,

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 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损 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1.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1. 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

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 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监事会对《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对《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认真审核后认为:

  1.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 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 个月内 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 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参 与激励计划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出席会议的监事签署:

陈国荣:

戴劲松: 汪军: 贲爱建: 丁秀才: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