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VEKEN TECHNOLOGY CO.,LTD. —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2018
Feb 27, 2018
56521_rns_2018-02-27_b849914a-345e-4461-a620-7df1f37b5436.PDF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精华 公告编号:2018-014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维科精华”)披 露的《公司收购报告书》,收购人何承命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维科控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控股”)计划自2018年2月1日起,于未来6个月内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维科精华股票合计不低于200万股且不超过1,000 万股。收购人将自2018年2月12日起,于未来12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增持维科精华股票合计不低于200万股且不超过881万股。
●2018年2月27日公司收到维科控股关于增持公司股份的函,自2018年2月12 日至2018年2月27日维科控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合计增持公司股份 4,406,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截至本公告日,本次增持后何承命先生及其 一致行动人维科控股共持有维科精华股份136,604,6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收到 公司控股股东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持公司股份的函,维科控股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了公司部分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增持情况
自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2月27日公司控股股东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了公司股份4,406,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本次增持前维科控股持有公司股份130,048,0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5121%,何承命先生作为本公司和维科控股的实际控制人,其个人直接持有公 司股份2,150,0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879%,本次增持后何承命先生及其一致 行动人维科控股共持有公司股份136,604,6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
何承命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维科控股近十二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1
系统集中竞价交易增持情况如下:
| 股东 | 增持日期 | 股数(单位:股) | 持股比例 |
|---|---|---|---|
| 增持前持有 | 0 | 0 | |
| 何承命 | 2018 年2 月2 日 | 2,150,002 | 0.4879% |
| 小计 | 2,150,002 | 0.4879% | |
| 增持前持有 | 130,014,985 | 29.5046% | |
| 2018 年2 月5 日 | 33,100 | 0.0075% | |
| 2018 年2 月12 日 | 566,900 | 0.1286% | |
| 维科控股集 | 2018 年2 月14 日 | 1,700,000 | 0.3858% |
| 团股份有限 | 2018 年2 月22 日 | 300,000 | 0.0681% |
| 公司 | 2018 年2 月23 日 | 400,000 | 0.0908% |
| 2018 年2 月26 日 | 650,000 | 0.1475% | |
| 2018 年2 月27 日 | 789,700 | 0.1792% | |
| 小计 | 134,454,685 | 30.5121% | |
| 合计 | 136,604,687 | 31.0000% |
二、 后续增持计划
基于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及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何承命 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维科控股将继续根据公司披露的《公司收购报告书》,计划 自2018 年2 月1 日起,于未来6 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维科 精华股票合计不低于200 万股且不超过1,000 万股。自2018 年2 月12 日起,于 未来12 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维科精华股票合计不低于200 万股且不超过881 万股。
三、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何承命先生和维科控股承诺,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
五、本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的相 关规定,持续关注何承命先生和维科控股所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