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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KEN TECHNOLOGY CO.,LTD. — M&A Activity 2018
Feb 7,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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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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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摘要
上市公司名称: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维科精华 股票代码: 600152
收购人: 何承命 住所: 宁波市海曙区陶家巷 通讯地址: 宁波市海曙区柳汀街 225 号月湖金汇大厦 22 楼
收购人: 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宁波市海曙区柳汀街 225 号月湖金汇大厦 22 楼 通讯地址: 宁波市海曙区柳汀街 225 号月湖金汇大厦 22 楼
签署日期:二〇一八年二月
收购人声明
一、收购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编写。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收 购报告书已全面披露收购人在维科精华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除收购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 其他方式在维科精华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签署收购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 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收购前,何承命先生不直接持有维科精华股份,何承命先生控制的维科 控股持有维科精华 130,014,985 股股份,占维科精华总股本的 29.50%,何承命先生为 维科精华的实际控制人。
2018 年 2 月 2 日至 2018 年 2 月 5 日期间,何承命先生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以集 中竞价的方式增持维科精华 2,150,002 股股份,其一致行动人维科控股通过上交所交 易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维科精华 33,100 股股份,合计增持维科精华 2,183,102 股股份,占维科精华总股本的 0.50%。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合计持有维科精 华 132,198,087 股股份,占维科精华总股本的 30.00%。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收购人编制并披露收购报告书及本摘要。收购人本次收购无需取得有关 主管部门的批准。收购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继续增持维科 精华不超过 2%的股份,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 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收购人自 2018 年 2 月 5 日增持达到 维科精华已发行总股本的 30.00%后起 12 个月内,进一步增持不超过维科精华已发行 2%的股份的行为可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收购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所聘请的专业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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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收购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报告书做 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收购人承诺收购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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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收购人声明 ................................................................................................................... 2 释义 ............................................................................................................................... 5 第一节 收购人介绍 ................................................................................................... 6 一、何承命先生 ....................................................................................................................... 6 二、维科控股 ........................................................................................................................... 7 第二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 14 一、本次收购目的 ................................................................................................................. 14 二、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或者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 ..................................... 14 三、作出本次收购决定已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 ..................................................... 14 一、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数量和比例 ..................................... 15 二、本次收购方式 ................................................................................................................. 15 三、股权的权利限制情况及股权转让的其他安排 ............................................................. 15 第四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7 收购人声明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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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在本摘要中,除另有说明外,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收购报告书 | 指 |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
|---|---|---|
| 本摘要 | 指 |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
| 上市公司、维科精华 | 指 |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收购人 | 指 | 何承命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维科控股 | 指 | 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至纯科技 | 指 |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上市公司,股票 代码603690.SH |
| 本次收购、本次增持 | 指 | 2018年2月2日至2018年2月5日期间,收购人通过上交所交 易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合计增持上市公司2,183,102股股份,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50%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财务顾问 | 指 |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准则第16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
注:本摘要所涉及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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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收购人介绍
本次收购人为何承命先生及维科控股,何承命先生持有维科控股 37.51%股 权,是维科控股的控股股东,因此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一、何承命先生
(一)基本情况
| (一)基本情况 | |
|---|---|
| 姓名 | 何承命 |
| 曾用名 | 无 |
| 性别 | 男 |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号码 | 33020519600211**** |
| 住所 | 宁波市海曙区陶家巷**** |
| 通讯地址 | 宁波市海曙区柳汀街225号月湖金汇大厦22楼 |
| 通讯方式 | 0574-87341480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无 |
(二)最近五年主要从事的职业、职务
何承命先生最近五年主要从事的职业和职务如下:
| 起止时间 | 单位名称 | 职务 | 主营业务 | 注册地 | 是否存在与任职 单位的产权关系 |
|---|---|---|---|---|---|
| 2002年5月 至今 |
维科控股集 团股份有限 公司 |
董事长、 总裁、 党委书记 |
贸易、投资、房地产、 羽绒服、融资租赁等 |
宁波 | 是 |
| 2000年2月 至今 |
宁波维科精 华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
董事长 | 纺织和锂电池制造 | 宁波 | 是 |
| 2004年4月 至今 |
宁波维科联 合贸易集团 有限公司 |
董事长 | 大宗物资贸易、进出 口贸易以及仓储物流 |
宁波 | 是 |
| 1998年6月 至今 |
宁波维科置 业有限公司 |
董事长 | 房地产开发 | 宁波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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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止时间 | 单位名称 | 职务 | 主营业务 | 注册地 | 是否存在与任职 单位的产权关系 |
|---|---|---|---|---|---|
| 2002年7月 至今 |
宁波维科投 资发展有限 公司 |
董事长 | 实业项目投资 | 宁波 | 是 |
| 2012年4月 至今 |
东海融资租 赁有限公司 |
董事长 | 融资租赁 | 宁波 | 是 |
| 2008年2月 至今 |
浙江维科创 业投资有限 公司 |
董事长 | 实业投资 | 杭州 | 是 |
注:除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何承命先生未直接 持有其他公司股权。
(三)收购人最近五年内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 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何承命先生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 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收购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何承命先生直接持有主要从事贸易、投资、房地产、 羽绒服、融资租赁等业务的维科控股 37.51%股权,通过维科控股控制的其他核 心企业和核心业务、主要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请参见本节“二、维科控股(七) 收购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部分。
(五)收购人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何承命先生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直接拥 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何承命先生通过维科控 股持有的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权益情况请参见本节“二、维科控股(六)收购 人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情况”部分。
二、维科控股
(一)基本情况
| (一)基本情况 | |
|---|---|
| 企业名称 | 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 | 宁波市海曙区柳汀街225号(20-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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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 何承命 |
|---|---|
| 注册资本 | 107,065,497元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00704847832K |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 成立时间 | 1998年5月14日 |
| 经营范围 | 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批发(在许可证件有效期限内经营)。 实业投资;纺织品、针织品、服装的制造、加工;纺织、服装及 日用品,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及电子 产品、农产品、燃料油的批发、零售;黄金批发;房地产开发、 经营,物业服务;纺织技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 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除外;本公 司房屋租赁。(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 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
| 经营期限 | 1998年5月14日至长期 |
| 通讯地址 | 宁波市海曙区柳汀街225号月湖金汇大厦22楼 |
| 联系电话 | 0574-87253165 |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维科控股的股权结构如下:
| 单位:元 | ||||
|---|---|---|---|---|
| 股东名称 | 出资方式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出资比例 |
| 何承命 | 货币出资 | 40,159,891 | 40,159,891 | 37.51% |
| 宁波健泰股权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
货币出资 | 7,634,375 | 7,634,375 | 7.13% |
| 马东辉 | 货币出资 | 4,000,000 | 4,000,000 | 3.74% |
| 陈国荣 | 货币出资 | 3,727,958 | 3,727,958 | 3.48% |
| 董志平 | 货币出资 | 3,235,186 | 3,235,186 | 3.02% |
| 沈谦祥 | 货币出资 | 2,529,322 | 2,529,322 | 2.36% |
| 吕军 | 货币出资 | 2,000,000 | 2,000,000 | 1.87% |
| 汪军 | 货币出资 | 2,000,000 | 2,000,000 | 1.87% |
| 苏伟军 | 货币出资 | 2,000,000 | 2,000,000 | 1.87% |
| 黄肇雷 | 货币出资 | 1,944,075 | 1,944,075 | 1.82% |
| 黄福良 | 货币出资 | 1,800,000 | 1,800,000 | 1.68% |
| 马大钢 | 货币出资 | 1,580,000 | 1,580,000 | 1.48% |
| 陈良琴 | 货币出资 | 1,529,383 | 1,529,383 | 1.43% |
| 张伯根 | 货币出资 | 1,500,000 | 1,500,000 | 1.40% |
| 蔡文华 | 货币出资 | 1,500,000 | 1,500,000 | 1.40% |
| 陈义 | 货币出资 | 1,355,259 | 1,355,259 | 1.27% |
| 叶刚 | 货币出资 | 1,341,142 | 1,341,142 | 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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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名称 | 出资方式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出资比例 |
|---|---|---|---|---|
| 乐芝鹏 | 货币出资 | 1,279,383 | 1,279,383 | 1.19% |
| 缪志峰 | 货币出资 | 1,200,000 | 1,200,000 | 1.12% |
| 王民 | 货币出资 | 1,117,593 | 1,117,593 | 1.04% |
| 潘文英 | 货币出资 | 1,117,593 | 1,117,593 | 1.04% |
| 周鸯鸯 | 货币出资 | 1,094,075 | 1,094,075 | 1.02% |
| 郁晓冬 | 货币出资 | 1,058,796 | 1,058,796 | 0.99% |
| 卢才康 | 货币出资 | 1,058,796 | 1,058,796 | 0.99% |
| 张少雄 | 货币出资 | 1,058,796 | 1,058,796 | 0.99% |
| 徐云定 | 货币出资 | 1,058,796 | 1,058,796 | 0.99% |
| 陈翠兰 | 货币出资 | 1,011,729 | 1,011,729 | 0.94% |
| 金波 | 货币出资 | 1,000,000 | 1,000,000 | 0.93% |
| 詹新国 | 货币出资 | 1,000,000 | 1,000,000 | 0.93% |
| 徐伏永 | 货币出资 | 959,975 | 959,975 | 0.90% |
| 毛伟忠 | 货币出资 | 917,623 | 917,623 | 0.86% |
| 叶訚汉 | 货币出资 | 870,586 | 870,586 | 0.81% |
| 杨跃辉 | 货币出资 | 805,000 | 805,000 | 0.75% |
| 周永国 | 货币出资 | 800,000 | 800,000 | 0.75% |
| 李小辉 | 货币出资 | 800,000 | 800,000 | 0.75% |
| 史美信 | 货币出资 | 650,000 | 650,000 | 0.61% |
| 王耀良 | 货币出资 | 635,278 | 635,278 | 0.59% |
| 吴一民 | 货币出资 | 635,278 | 635,278 | 0.59% |
| 史建民 | 货币出资 | 635,278 | 635,278 | 0.59% |
| 蔡丽珍 | 货币出资 | 635,278 | 635,278 | 0.59% |
| 李亚珍 | 货币出资 | 600,000 | 600,000 | 0.56% |
| 王学明 | 货币出资 | 600,000 | 600,000 | 0.56% |
| 蒲慧英 | 货币出资 | 423,519 | 423,519 | 0.40% |
| 颜兴根 | 货币出资 | 423,519 | 423,519 | 0.40% |
| 李敏 | 货币出资 | 423,519 | 423,519 | 0.40% |
| 邱亚飞 | 货币出资 | 423,519 | 423,519 | 0.40% |
| 倪亚丽 | 货币出资 | 352,932 | 352,932 | 0.33% |
| 汪柏基 | 货币出资 | 335,278 | 335,278 | 0.31% |
| 吴逸明 | 货币出资 | 335,278 | 335,278 | 0.31% |
| 金宗元 | 货币出资 | 300,000 | 300,000 | 0.28% |
| 董国祥 | 货币出资 | 279,522 | 279,522 | 0.26% |
| 王义方 | 货币出资 | 243,759 | 243,759 | 0.23% |
| 高力丰 | 货币出资 | 211,759 | 211,759 | 0.20% |
| 王群 | 货币出资 | 183,524 | 183,524 | 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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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名称 | 出资方式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出资比例 |
|---|---|---|---|---|
| 李伟杰 | 货币出资 | 183,524 | 183,524 | 0.17% |
| 杨黎霞 | 货币出资 | 141,173 | 141,173 | 0.13% |
| 王定法 | 货币出资 | 112,938 | 112,938 | 0.11% |
| 周宇芳 | 货币出资 | 100,000 | 100,000 | 0.09% |
| 崔洋 | 货币出资 | 70,586 | 70,586 | 0.07% |
| 方凤琴 | 货币出资 | 42,352 | 42,352 | 0.04% |
| 徐丽霞 | 货币出资 | 42,352 | 42,352 | 0.04% |
| 合 计 | 107,065,497 | 107,065,497 | 100.00% |
-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
1 、收购人之间的产权控制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维科控股的产权控制关系如下:
何承命 37.51% 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何承命先生为维科控股的实际控制人,根据《收购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何承命先生与维科控股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2 、基本情况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维科控股实际控制人何承命先生的基本情况介绍请 参见本节“一、何承命先生”部分。
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 务的情况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维科控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承命先生所控 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主要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请参见本节“一、何 承命先生(四)收购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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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购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1 、收购人的主要业务
维科控股最近三年主要从事贸易、投资、房地产、羽绒服、融资租赁等业务, 并通过维科精华从事纺织和锂电池制造业务。
2 、收购人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
维科控股最近三年的简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 单位:元 | |||
|---|---|---|---|
| 项目 | 2017 年度/末 | 2016 年度/末 | 2015 年度/末 |
| 资产合计 | 14,996,085,137.87 | 11,876,376,761.57 | 16,192,961,808.12 |
| 负债合计 | 10,768,125,864.36 | 9,564,234,592.24 | 14,264,197,810.25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4,227,959,273.51 | 2,312,142,169.33 | 1,928,763,997.87 |
| 营业收入 | 18,019,340,349.26 | 21,384,832,472.75 | 15,583,134,941.58 |
| 净利润 | 491,940,131.89 | 521,378,721.45 | 283,088,376.77 |
| 净资产收益率 | 15.04% | 24.59% | 15.38% |
| 资产负债率 | 71.81% | 80.53% | 88.09% |
注:维科控股 2017 年度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四)收购人最近五年内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 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维科控股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 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维科控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 下:
| 序号 | 姓名 | 曾用名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他 | 其他国家或 地区居留权 |
|---|---|---|---|---|---|---|
| 1 | 何承命 | 无 | 董事长、 总裁、 党委书记 |
中国 | 中国 | 无 |
| 2 | 董志平 | 无 | 副董事长 | 中国 | 中国 | 无 |
| 3 | 陈国荣 | 无 | 副董事长、常务副总裁 | 中国 | 中国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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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姓名 | 曾用名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他 | 其他国家或 地区居留权 |
|---|---|---|---|---|---|---|
| 4 | 马东辉 | 无 | 董事、副总裁 | 中国 | 中国 | 无 |
| 5 | 吕军 | 无 | 董事、副总裁 | 中国 | 中国 | 无 |
| 6 | 汪军 | 无 | 董事、副总裁 | 中国 | 中国 | 无 |
| 7 | 黄福良 | 无 | 董事 | 中国 | 中国 | 无 |
| 8 | 沈谦祥 | 无 | 监事长 | 中国 | 中国 | 无 |
| 9 | 缪志峰 | 无 | 监事 | 中国 | 中国 | 无 |
| 10 | 徐丽霞 | 无 | 监事 | 中国 | 中国 | 无 |
| 11 | 苏伟军 | 无 | 副总裁 | 中国 | 中国 | 无 |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 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收购人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情况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维科控股直接持有维科精华 130,048,085 股股份, 占维科精华总股本的 29.51%。维科控股的控股子公司浙江维科创业投资有限公 司担任宁波维科新业成长一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并持 有其 33.00%份额,对其构成实际控制。维科控股通过宁波维科新业成长一号创 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上交所上市公司至纯科技 10,920,000 股股份, 占至纯科技总股本的 5.19%。
除上述情况外,维科控股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七)收购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维科控股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如下:
| 名称 | 注册资本 | 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 |
|---|---|---|---|
| 宁波维科联合贸易集团 有限公司 |
8,000.00万元 | 80.00% | 纺织面料、服装产品进出口 贸易 |
| 维科(香港)经贸有限 公司 |
2,500.00万美元 | 100.00% | 进出口贸易 |
| 鸭鸭股份公司 | 8,000.00万元 | 95.00% | 研发和生产羽绒系列产品 |
|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
44,066.07万元 | 30.00% | 纺织和锂电池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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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 注册资本 | 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 |
|---|---|---|---|
| 宁波维科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 |
15,000.00万元 | 100.00% | 实业投资 |
| 浙江维科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 |
7,200.00万元 | 55.00% | 实业投资 |
| 宁波维科置业有限公司 | 30,025.00万元 | 100.00%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 东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
5,000.00万美元 | 62.00% | 租赁和商务服务 |
| 宁波维科丝网股份有限 公司 |
4,000.00万元 | 74.25% | 精密丝网研发、生产、销售 |
注:持股比例为维科控股直接及间接持有上述公司股权比例。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维科控股主要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 名称 | 注册资本 | 关联关系 | 主营业务 |
|---|---|---|---|
| 宁波健泰股权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
100.00万元 | 股东 | 股权投资 |
| 上海中城承扶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
400.00万元 | 合营企业 | 实业投资 |
| 上海中城渝通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
3,100.00万元 | 联营企业 | 实业投资 |
| 国投高新(深圳)创业投 资基金(有限合伙) |
100,000.00万元 | 联营企业 | 投资 |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中城永 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4,620.00万元 | 联营企业 | 投资 |
| 宁波保税区新高物流有限 公司 |
300.00万元 | 联营企业 | 物流 |
| 宁波易联汇商信息科技有 限公司 |
511.00万元 | 联营企业 | 信息技术开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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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一、本次收购目的
基于对上市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及对上市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 心,收购人决定增持上市公司股票。
二、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或者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
根据维科精华《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股东增持公司股 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6),收购人何承命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维 科控股计划自 2018 年 2 月 1 日起,于未来 6 个月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增持维 科精华股票合计不低于 200 万股且不超过 1,000 万股,收购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收购人承诺自 2018 年 2 月 5 日增持达到维科精华已发行总股本的 30.00%后 未来 12 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如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 继续增持维科精华的股份,则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目前维科精华已发行总股本的 2%;如通过其他方式增持维科精华的股份,收购人将严格按照《收购办法》等 相关规定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收购人承诺在本次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维科精华股份。
三、作出本次收购决定已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
维科控股于 2018 年 1 月 30 日召开 2018 年 1 月份董事会例会,并作出本次 收购的相关决定。
2018 年 2 月 1 日,维科精华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 上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6),收购人何承命先生 及其一致行动人维科控股计划自 2018 年 2 月 1 日起,于未来 6 个月内通过上交 所交易系统增持维科精华股票合计不低于 200 万股且不超过 1,000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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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收购方式
一、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数量和比例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何承命先生不直接持有维科精华股份,通过其控制的维 科控股持有维科精华股份 130,014,98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9.50%,何承命 先生为维科精华的实际控制人。
2018 年 2 月 2 日至 2018 年 2 月 5 日期间,何承命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维科 控股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合计增持维科精华 2,183,102 股股份, 占维科精华总股本的 0.50%。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合计持有维科精华 132,198,087 股股份,占维科精华总股本的 30.00%,何承命先生仍为维科精华的 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收购方式
2018 年 2 月 2 日,何承命先生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维 科精华股份 2,150,002 股,占维科精华总股本的 0.4879%。2018 年 2 月 5 日,维 科控股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维科精华股份 33,100 股,占维 科精华总股本的 0.0075%。
三、股权的权利限制情况及股权转让的其他安排
在维科精华向维科控股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宁波维科电池有限公司等公 司股权的交易行为中,维科控股共取得维科精华 64,664,985 股股份,占维科精华 总股本的 14.67%,该等股份自上市之日(即 2017 年 9 月 8 日)起 36 个月内不 得转让,同时,维科控股作为维科精华的控股股东承诺,在该交易中发行股份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维科控股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其在该交易前持有的维科精 华股份。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何承命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 维科控股持有的维科精华股份存在被质押的情形,但不存在被冻结或其他权利受 到限制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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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名称 | 质押股数 | 质押类型 | 质押开始 日期 |
质押到期或 回购日期 |
质权人 |
|---|---|---|---|---|---|
| 维科控股 | 22,012,065 | 质押融资 | 2017-10-27 | 2021-8-28 | 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 |
| 维科控股 | 60,000,000 | 质押融资 | 2014-3-28 | 2020-12-31 | 中国进出口银行 |
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维科控股共持有维科精华 130,048,085 股股份,占 维科精华总股本的 29.51%,其中已质押数为 82,012,065 股,占其持有的维科精 华股份总数的 63.06%,占维科精华总股本的 18.61%。
收购人承诺在本次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维科精华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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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交易的有关信 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收购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必须披露而未披露 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 信息。
二、收购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如下情形:
(一)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 情形。
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维科控股持有财通证券 90,000,000 股股份,占财 通证券总股本的 2.5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条规定,维 科控股未持有财通证券 5%以上的股份,双方不构成关联关系。财通证券与本次 收购各方当事人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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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情形。
四、收购人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五、收购人承诺收购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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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收购人:
何承命
2018 年 2 月 7 日
收购人: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何承命
2018 年2 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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