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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KEN TECHNOLOGY CO.,LTD. — 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2021
Jan 8, 2021
56521_rns_2021-01-08_7c7696d5-de6d-4a9f-8913-4ffa7cce6925.PDF
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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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技术 公告编号:2021-005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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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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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子公司宁波维科电池有限公司为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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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的金额: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维科电池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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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80,272.62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和其他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2020 年6 月30 日公司对金卓的账面应 收账款为29,390,577.54 元,已计提减值准备25,560,791.62元,根据本次裁定, 因金卓破产财产尚不足以清偿全部第二顺位的债权,公司作为第三顺位的普通债 权人组,无财产可供分配,因此公司将追加计提减值准备3,829,785.92 元。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子公司宁波维科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称“维科电池”)于2018 年1 月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起诉交易对方(金立系公司)拖欠货款,诉 请交易对方支付相关应收款项及相应利息、费用等,并诉请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公告编号:2018-002)。因管辖权异议等诉讼程序性事宜,案件从宁波北 仑区人民法院移交至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后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未正 式开庭,因金立案进入破产程序而中止。2019 年11 月20 日由广东省东莞市中 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判决被告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金 卓”)向原告维科电池支付货款54,480,272.62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被告深圳市 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简称“金立”)和刘立荣对金卓的债务承担部分和全部 的连带清偿责任(公告编号:2019-078)。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已进入破 产清算流程,公司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粤03 破412 号 之三,经过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申请人: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姚坤,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2019 年11 月6 日,本院裁定受理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 卓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天正 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金卓公司管理人。2020 年12 月23 日,管理人以其拟定的 《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以下简称“《破产财产分配方 案》”)已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为由,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本院查明,2020 年8 月31 日,本院依法宣告金卓公司破产。2020 年11 月 24 日,管理人制作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根据该方案,金卓公司可供分配的 破产财产总额为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35706756.56 元,优先用于支付破产费 用6587959.24 元(包括案件受理费110166.89 元、公告费6300 元、银行手续费 330 元、评估费100000 元、刻章费298 元、网络会议服务费40000 元、印刷费 749 元、管理人报酬3201127.01 元、预留应缴税费3128988.34 元);扣除以上 优先支付的破产费用后,尚余29118797.32 元破产财产可供本次分配。本案第一 顺序清偿职工债权,参与分配的职工债权金额为19128297.98 元,清偿率为100%; 第二顺序清偿税款债权,参与分配的税款债权金额为355817353.41 元,清偿率 为2.81%;第三顺序清偿普通债权,因破产财产尚不足以清偿全部第二顺位的债 权,因此,普通债权无财产可供分配。
金卓公司债权人会议以书面形式召开,会议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表 决。2020 年12 月2 日,管理人通过邮寄方式向全体债权人第一次邮寄了《破产 财产分配方案》及表决票,经管理人统计,同意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有表决权的 债权人人数未过半,其所代表的债权额未达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2020 年12 月16 日,管理人向全体债权人第二次邮寄送达了《破产财产分配方 案》,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再次提交债权人会议书面表决,经管理人统计,同意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未过半,其所代表的债权额未达无财 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 条之规定,二次债权人会议均未表决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本院认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均未通过,但该方 案的内容、表决程序合法,申请人提请本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符合 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认可东莞金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制作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 本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 裁定的执行。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2020 年6 月30 日公司对金卓的账面应收账款为29,390,577.54 元,已计提 减值准备25,560,791.62 元,根据本次裁定,因金卓破产财产尚不足以清偿全部 第二顺位的债权,公司作为第三顺位的普通债权人组,无财产可供分配,因此公 司将追加计提减值准备3,829,785.92 元。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 险。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