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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KEN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May 27,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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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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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技术 公告编号:2019-033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2018年新修 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2019年1月新颁布施行 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及2019年4月证监会修订施行的《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 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 修订 条款 |
修订款 | 修订后 |
|---|---|---|
| 第二十 三条 |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
| 第二十 四条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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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
| 第二十 五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当1 年内转让给职工。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第四十 四条 |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经营地或股东大会通知所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经 营地或股东大会通知所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 第九十 六条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 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 职务。 „„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
| 第一百 零七条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 |
2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
| 第一百 二十六 条 |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 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 |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2019 年5 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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