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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KEN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May 27,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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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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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技术 公告编号:2019-033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2018年新修 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2019年1月新颁布施行 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及2019年4月证监会修订施行的《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 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
条款
修订款 修订后
第二十
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
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1

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
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当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
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经营地或股东大会通知所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经
营地或股东大会通知所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九十
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
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
职务。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第一百
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

2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
二十六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
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2019 年5 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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