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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KEN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Mar 30,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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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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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和健康发展,保证资金安全和有效运行,使公司委托贷款行为更加规范化、 制度化、科学化,规避或减少决策风险,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公 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基本运行内控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和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能够实施控制的其 他相关企业。
第三条 委托贷款行为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委托贷款是指公司在确保日常经营活动资金周转和满足公司项目投 资用款的基础上,利用闲置自有资金,通过金融机构向其他公司提供借款,以提 高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委托贷款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但不允许使用募集资金或变 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委托贷款。
第五条 公司委托贷款业务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项目选择均 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并提供准确、具体资料及分析,以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性、 真实性和有效性。尤其要加强对借款人的准入筛选,重点关注借款人的财务状况、 贷款偿还资金来源以及贷款用途。
项目分析内容包括:借款金额、借款详细用途、借款期限、借款利率、偿还 借款的资金来源和能力、还款方式、风险等,重大贷款项目还应当提供可行性经 济分析报告。
第六条 公司不得向关联方或变相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关联方主要是指 控股股东所控制的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
第七条 委托贷款项目均需在董事会(长)授权的额度内报董事会(长)审 批,并应充分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在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公司所有委托贷款业务都应签订合同,合同应约定借款用途、借款 金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双 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重点加强对委托贷款合同(或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重要合同文本 的审查,避免法律风险。
第九条 贷款发放后,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贷款合同执行情况及借款 单位的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追踪检查。主要跟踪借款人所属行业及自身经营财务 状况变化情况,定期重估抵押物的价值,及时发现可能不利于贷款按时归还的问 题,尽快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第十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在委托贷款到期前1 个月,向借款单位发送委 托贷款到期还款通知书,督促借款单位及时筹措资金,按期还本付息。
借款到期归还暂时有困难的,应提前30 天提交展期申请报告申请展期。 提前归还借款的,需事先通知公司财务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对未能勤勉尽责,盲目决策,导致委托贷款风险的相关责 任人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