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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KEN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9

Mar 19,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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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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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强化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 的基础,加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报告的编制、 审核等过程的管理和监控作用,以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工作中的监 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 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相应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三条 公司年度审计机构应当在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审计 工作计划,并与审计委员会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以书面、约见管理层或听取汇报等形式了解公司管 理层年度报告编制情况。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 报表,并就此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度及在审计过程 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七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 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并就此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年度财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对相关问题进行表 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年度 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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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披露。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 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 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 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 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 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宁波证 监局。

第九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 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 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 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 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陈述意见。

第十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 度报告披露前,严防内幕消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议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为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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