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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KEN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3
Dec 23,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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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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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经本公司第四届七次董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本公司依法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以公开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增发、 配股等再次发行股票)或发行公司债券(含可转换债券)的方式募集的用于特定 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并立即按照招股说明 书(或其他公开募集资金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 使用工作。
第四条 公司应选择信用程度高的银行设立帐户存储募集资金,以确保募集 资金(包括尚未投入使用的资金、按计划分批投入暂时闲置的资金、项目剩余资 金等)的安全性和专用性。
第五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坚持周密计划、切实可行、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 原则,正确把握投资时机,正确处理投资金额、投资进度、投资效益的关系。
第六条 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是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募集资金投向的 决议,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不能变更。确因市场变化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 董事会应当履行项目论证程序并向股东大会作出详细陈述,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批准手续,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负责募集资金按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使用 计划组织实施。
10% 第八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执行预算,超出预算不足 的,由董事长 10% 20% 20% 审批;超出预算 — 的,由董事会审批;超出 以上的,由股东大会审 批。
第九条 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改变募集资金的 用途。
第十条 募集资金不得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不得投资于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二条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在法律、法 规及证券监管机构许可的范围内,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可用于安 全性高、兑现性强的国债等短期投资和临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但公司应按规定 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的投资进度、资金运用情况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 报中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可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 行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变 化以及公司实际情况的变化,修订本制度。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00 二 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