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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KEN TECHNOLOGY CO.,LTD. — Director's Dealing 2010
Oct 14,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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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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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业 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 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 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 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 海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 离任职时间等):
(1)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 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2)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 交易日内;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4)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委托公司利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发 放的CA证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上述个人基本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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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股份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公司在接到报告后的2个工作日之内,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在线填报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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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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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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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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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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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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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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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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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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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 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 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 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 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 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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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又买入 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 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 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 (4)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上述重要时点,提前将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具体要求告 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 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 或作用。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在买卖前三个交易 日内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附件一)并提交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具体负责确认。公司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后,应核查本公司 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 公司证券问询函的确认函》(附件二),并于《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所计划的 交易时间前将其交与问询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确认函之前,不得擅 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证券的交易行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参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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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对《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有关买 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的确认函》等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四章 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买卖本公司股票,中国证 监会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 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行 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信息后立即向宁波证监局进行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证券行为设定相应 的责任追究机制,并由公司董事会具体负责实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由此所得收益 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进行内部通报批评并进行相关 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 处罚。
违规买卖本公司证券的相关责任人除承担相应责任外,应就违规行为尽快作出 书面说明并提交宁波证监局备案,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 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票上市规 则》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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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维科精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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