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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KEN TECHNOLOG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6
Mar 13,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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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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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维科技术
证券代码:60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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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 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
目录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 ............................. 2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 2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目的............................... 3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 4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4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4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 4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及其适当性............................. 4 (二)本次发行对象数量及其适当性................................. 5 (三)本次发行对象标准及其适当性................................. 5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 5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 5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 6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 6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6 (二)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9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 9 七、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 ............................ 10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分析...................... 10 (二)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13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3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 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3 (五)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13 (六)相关主体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14 八、结论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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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为满足公司经营 战略的实施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和盈利能力,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编制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本论证分析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
1 、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支持新能源与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
当前,在全球能源转型及我国“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指引下,新能源 产业作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正迎来历史性发展机遇。近年来,国家及各部委 密集出台《“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新型储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 动方案》等纲领性文件,明确提出加快发展钠离子电池等多元化新型储能技术, 推动其产业化与规模化应用。这一系列顶层设计与政策支持,为公司所处电池行 业,特别是钠离子电池这一新兴赛道,提供了明确的发展方向和广阔的市场前景。
2 、下游市场需求持续演进,电池技术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
随着全球消费电子产品创新迭代、电动轻型车及电动工具市场稳步增长,以 及以储能为核心的新能源电力系统加速构建,市场对高性能、高安全、低成本电 池的需求日益旺盛且日趋多元化。在传统锂离子电池技术持续进步的同时,钠离 子电池凭借其资源丰富、成本潜力高、安全性优异等特质,作为重要的技术补充 路线,产业化进程正加速推进,已在储能、两轮车等领域展现出明确的商业化前 景,为行业开辟了新的增长空间。
3 、公司处于战略转型关键期,需夯实基础以把握发展机遇
维科技术作为国内领先的电池供应商,已构建起以消费类锂离子电池、小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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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电池为核心的成熟业务体系,为公司的稳健经营提供了坚实基础。为顺应行业 技术发展趋势与市场结构变化,公司前瞻性地布局了钠离子电池储能业务,并已 在技术研发、产品验证及市场开拓方面取得积极进展,致力于打造公司未来发展 的“第二增长曲线”。当前,公司正处于夯实传统业务竞争优势与推进钠电新业 务产业化攻坚的战略并行关键阶段,对持续稳定的资金投入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目的
1 、满足业务发展需求,补充核心业务营运资金
本次募集资金将全额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旨在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整体资金 需求。一方面,为公司消费类锂离子电池、小动力电池等成熟业务的持续技术升 级、市场维护与优化运营提供资金支持,巩固现有核心业务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另一方面,为钠离子电池等新兴战略业务在技术迭代、产能建设、市场验证及客 户拓展方面的关键投入提供稳定的资金保障,加速其产业化进程,保障公司平稳 穿越产业周期,实现协同发展。
2 、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提升抗风险能力
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进行股权融资,将有效增加公司净资产规模, 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这不仅有助于改善公司的偿债能力指标,增强 应对市场波动与行业竞争的财务韧性,也为公司未来可能的债务融资预留了更健 康的空间。更为重要的是,长期权益资金的注入将直接增强公司的流动性,降低 对短期经营性负债的依赖,从而系统性提升公司的财务稳健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3 、巩固控股股东的控制地位,彰显控股股东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保障 公司的长期持续稳定发展
本次认购前,公司控股股东维科控股持有发行人 152,778,214 股,占公司总 股本 529,079,375 股的 28.88%。本次发行完成后,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将进一步 提升,控制权将得到巩固。本次发行也充分表明了控股股东对公司发展的支持, 对公司未来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有利于保障发行人未来稳健可持续 发展,提振投资者信心,保护全体股东利益。维科控股将通过本次发行的资金注 入推动发行人现有业务的发展,巩固在现有业务领域的竞争优势,进一步提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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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 值 1.00 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1 、本次发行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
为保证公司制定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并把握行业发展机遇,公司业务规模 的持续扩大对营运资金的需求不断增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 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以进一步提高公司产品竞争 力,巩固与提升市场地位。
2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是适合公司现阶段的融资方式
股权融资具备规划性与协调性的优势,能够为公司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 有助于优化资本结构、降低经营与财务风险。这不仅能夯实公司的发展基础,提 升核心竞争力与持续经营能力,也将显著增强公司整体抗风险能力。与此同时,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与盈利能力的持续增长,有望有效化解因股本扩张可能带来的 即期回报摊薄影响,切实保障全体股东的长期利益。
综上,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有必要性。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及其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维科控股。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具备适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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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对象数量及其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维科控股,发行对象数量为 1 名。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 象的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标准及其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 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 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7.30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总额/定价 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分配 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调整方式如下:
1、派发现金股利:P1=P0-D
-
2、分配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
3、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认购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分配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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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或转增股本数,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变化或发行申请文件的要求等情况需对本 次发行的价格进行调整,发行人可根据前述要求确定新的发行价格。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将相关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本次发行方案尚 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上交所审核通过及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 、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 1 元,每一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 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2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不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 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注册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的相关条 件,并报送上交所审核和中国证监会注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 3 、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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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的除外;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 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4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5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维科控股。发行对象不 超过 35 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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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7.30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 人股票交易总量)。
7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完成后,维科控股认购的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结束后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上市公 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等监管 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若前述限售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 不相符,则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或要求对限售期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锁定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8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维科控股用于认购本次发行的资金均来自于合法自有 资金及/或自筹资金,公司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 承诺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其他补 偿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9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 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 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2)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 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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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本次拟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 68,493,150 股,未超过本次发行前 公司总股本的 30%;
(4)2021 年 7 月 12 日,公司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本次发 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日已经超过了十八个月, 且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基本使用完毕;
(5)公司已披露本次发行数量、融资间隔、募集资金金额及投向,本次发 行属于理性融资,融资规模合理;
(6)本次发行系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10 、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 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 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 《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 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二)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并将相关文件已在上交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 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公司本次发行方案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上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作出的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
综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程序合法合规。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所处的行业现状、未来发展趋势、公司整 体业务发展的需要以及公司未来资金需求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将有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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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增强公司资金实力,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将 在上交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媒体上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会,除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外,其他股东 将对本次发行方案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会就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 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由于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在审议相关 议案时,相关董事已回避表决。届时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亦将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将履行相关审议 和信息披露程序,以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同时本次发行方案将在股东会上接受股 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七、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 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 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 31 号)等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 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拟定了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公司的相关主体 就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分析
1 、测算假设和前提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等经营环境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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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于 2026 年 10 月 31 日前实施完成,此假 设仅用于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 于本次发行实际完成时间的判断或承诺,最终完成时间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本次发 行注册的实际时间为准;
(3)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 529,079,375 股为基础,仅 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影响,不考虑分配股票股利、未来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
(4)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份数量和金额均按照上限,即发行 数量 68,493,150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50,000.00 万元计算,且不考虑发行费用的 影响;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股份数量和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准;
(5)2026 年 1 月 17 日公司发布《2025 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 2025 年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为-10,170.00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事项后,预计 2025 年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为-12,140.00 万元。在此基础上假设 2026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相比 2025 年度分别按照减亏 20%、持平、增亏 20%三种情况对 2026 年 情况进行测算;
(6)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造成的 影响;
(7)不考虑除募集资金、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公司本次发行后净资产 的影响;
以上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 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对公司 2026 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 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 担赔偿责任。
2 、对公司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对本次发行完成前后的每股收益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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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2025 年度/2025 年12 月31 日 |
2026 年度/ 2026 年12 月31 日 |
2026 年度/ 2026 年12 月31 日 |
|---|---|---|---|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
| 期末总股数(万股) | 52,907.94 | 52,907.94 | 59,757.25 |
| 假设本次发行完成时间 | 2026年10月31日 | ||
| 情形1:2026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较2025 年减亏20% |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10,170.00 | -8,136.00 | -8,136.00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万元) |
-12,140.00 | -9,712.00 | -9,712.00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19 | -0.15 | -0.15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19 | -0.15 | -0.15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 (元/股) |
-0.23 | -0.18 | -0.18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稀释每股收益 (元/股) |
-0.23 | -0.18 | -0.18 |
| 情形2:2026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与2025 年持平 |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10,170.00 | -10,170.00 | -10,170.00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万元) |
-12,140.00 | -12,140.00 | -12,140.00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19 | -0.19 | -0.19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19 | -0.19 | -0.19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 (元/股) |
-0.23 | -0.23 | -0.22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稀释每股收益 (元/股) |
-0.23 | -0.23 | -0.22 |
| 情形3:2026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较2025 年增亏20% |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10,170.00 | -12,204.00 | -12,204.00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万元) |
-12,140.00 | -14,568.00 | -14,568.00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19 | -0.23 | -0.23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19 | -0.23 | -0.23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 (元/股) |
-0.23 | -0.28 | -0.27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稀释每股收益 (元/股) |
-0.23 | -0.28 | -0.27 |
注: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 号 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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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增加,鉴于募 集资金投入后带来的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周期才能完全释放,短期内公司净利润 可能无法与总股本和净资产保持同步增长,从而存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 成后每股收益被摊薄和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公司特此提醒广大投资者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能摊薄即期回报 的风险。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有利于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提升核心竞争 力。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详见《维科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之“第四节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 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 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公 司营运资金将得到有效补充,资本规模和抗风险能力将得到进一步增强,有助于 增强公司主营业务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业务范围保持不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涉及具体 建设项目及公司在相关项目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五)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考虑本次发行对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潜在影响,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 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 险、提高对公司股东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包括:
- 1 、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规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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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管理与监督等内 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存放于专项账户管理,并就募集资金账 户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由保荐机构、开户银行与公司共同对募集资金进行监管。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 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 途得到充分、有效、合理且规范地使用。
2 、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促进业务规模持续增长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有利于增强资本实力,提高抗风险能 力。公司将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扩展现有业务规模,稳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增加未来收益,以填补股东回报。
3 、持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 保董事会能够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谨慎的决 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
4 、完善利润分配制度,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执行现 行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对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持 续落实对公司股东稳定且科学的回报,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相关主体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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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 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发行摊薄即期回报 采取填补措施事宜做出以下承诺:
1、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承诺如下:
“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不越权干 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不采取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本公司对此作出的任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监管机构对于摊薄即期回报、投资者保护或者承 诺内容出台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新规时,本公司承诺届时 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2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承诺如下:
“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不越权干 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不采取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 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监管机构对于摊薄即期回报、投资者保护或者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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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内容出台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新规时,本人承诺届时将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公司的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承诺如 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监管机构对于摊薄即期回报、投资者保护或者承 诺内容出台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将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 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事项,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发展战 略,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提升业绩,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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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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