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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KEN TECHNOLOG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Dec 16,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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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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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公司
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款项的核查意见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国富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技术”或“公司”)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规 定,对维科技术下属公司南昌维科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电池”或“实 施主体”)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款项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602 号《关于核准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的核准,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26,276,026 股新股。公司实际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114,192,495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 民币 6.13 元,按发行价格计算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99,999,994.35 元,扣除 发行费用人民币 10,249,238.20 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89,750,756.15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到位,经立信中联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立信中联验字[2021]D-0035 号验资报告。 公司按照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全部存放于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内。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 2022 年 11 月 14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为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投资回报,公司根据目前市场情况及未来发展趋势以及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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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结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从审慎投资和合理利用资 金的角度出发,公司决定终止“年产 6,000 万支聚合物锂电池智能化工厂扩产项 目”的后续建设,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将原募投项目部分未使用资金 20,000.00 万元投资至“年产 2GWh 钠离子电池项目”并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南昌维科电池 有限公司在南昌新建区实施。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核 查意见。
南昌电池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新建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 专户银行”、“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 就前述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签署了《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维 科电池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新建支行与中天国富证券有限 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南昌电池拟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款项的基本情况及操作流程
为提高实施主体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资金 成本,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南昌电池拟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行 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部分材料、设备、工程等款项。具体操作流程如 下:
1、根据募投项目相关材料及设备供应商、工程施工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 相关材料及设备、工程施工采购合同涉及的资金支付条款,实施主体将上述增值 税发票对应的等额资金扣除预付款(如有)后的部分或采购合同涉及的预付款从 募集资金专户中转出,存储于在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中, 用于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质押款项。实施主体从募集资金专户中转出相应款项之 后,应及时以邮件或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和保荐机构;
2、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在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内开具等额银行承兑汇票,并 支付给相关材料及设备供应商、工程施工方;
3、银承汇票到期当天,上述银行保证金将直接用于兑付到期的银行承兑汇 票,该笔保证金利息转至募集资金专户。兑付完成后,实施主体应及时以邮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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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和保荐机构;
4、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实施主体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 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的情况进行监督。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 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实施主体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 项的情况进行监督,实施主体、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 查与查询。
三、对公司的影响
南昌电池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款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公司及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2 年 12 月 16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下属公司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款项的议案》,同意公司下属公司南昌电池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 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2 年 12 月 16 日,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下 属公司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款项的议案》,同意公司下属公司南昌电池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 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下属公司南昌电池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 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 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关于下属公司南昌电池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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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的事项。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 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 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 募投项目资金,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及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下属公司南昌电池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 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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