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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KEN TECHNOLOG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Jul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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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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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技术 公告编号:2021-042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02 号)核准,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114,192,495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99,999,994.35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 10,249,238.20 元(不含税)后,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89,750,756.15 元。2021 年 7 月 12 日,立信中联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 验,并出具了“立信中联验字[2021]D-0035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账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等规定,2021 年 7 月 26 日,公司、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保荐机构”或“中天国富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鼓楼 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东莞维科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电池”)、中天国富证券与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横沥支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及初始存储金额具体如下:
| 序号 | 户名 | 开户行 | 账号 | 初始存储金额(元) | 用途**/**项目名称 |
|---|---|---|---|---|---|
| 1 |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聚合物锂电池智能化工厂项目募集资金专户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鼓楼支行 | 3901110029200393335 | 519,999,994.35 | 年产6000万支聚合物锂电池智能化工厂扩产项目 |
| 2 | 东莞维科电池有限公司聚合物锂电池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 2010026329200438741 | 0 | 年产6000万支聚合物锂电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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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能化工厂项目资金专户 | 公司东莞横沥支行 | 智能化工厂扩产项目 | |||
|---|---|---|---|---|---|
| 3 |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专户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解放路支行 | 39053001040007712 | 170,000,000.00 | 补充流动资金 |
注 1:序号 3 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解放 路支行,由于该银行内部制度要求,基层网点无公章,其业务需要对外签署的文本均统一由 上级行签署出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 波解放路支行上级行,故《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主体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海曙支行。
注 2: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金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是由于存储金额包含部分尚未支付 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 下:
公司和东莞电池(统称“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简称“乙方”) 及保荐机构(简称“丙方”)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对应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 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 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华伟、杨露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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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以较 低者为准)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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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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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9、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 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改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本协议自新的募集资 金监管协议签署之日起失效。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换持续督导机构的,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终止持续督导关系之日起失效。
1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协商方式 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并按其届时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协议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3、就本协议某一条款产生争议和纠纷并进行仲裁,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 的效力与继续履行。
特此公告。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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