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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KEN TECHNOLOGY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Dec 17,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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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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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精华 公告编号:2015-041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资金购买“中城永乐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中城永乐基金

 投资金额: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 公司宁波维科精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华投资”)分别投资人民币17,000 万元和3,000 万元,合计为20,000 万元。

 特别风险提示:预期年化收益率仅供参考,管理人中城赋比兴(天津)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城赋比兴”)并不作任何承诺 或保证,投资有风险,公司仍有可能面临无法取得预期收益甚至损失财产本金的 风险。

一、对外投资情况概述

公司及其子公司宁波维科精华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 年12 月17 日与管理人 中城赋比兴(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托管人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签订《中城永乐基金基金合同》(合同编号:2015ZCYL-035 和 2015ZCYL-036),使用闲置资金分别认购该基金人民币17,000 万元和3,000 万元, 合计为20,000 万元。

公司于2015 年5 月12 日召开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继 续利用闲置资金开展理财投资的议案》,同意授权公司经营层在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值35%或者不超过人民币20,000 万元的额度内进 行包括股票及其衍生产品、基金以及衍生品、固定收益类产品、借款类等产品市 场投资。(详情见公司于2015 年5 月13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刊载的《公司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016)。 截至本次投资前,公司相关投资金额可使用额度为人民币20,000 万元,本次基 金投资在上述授权范围之内。

本次投资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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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城赋比兴(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2 号丽港大厦2-506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中城联盟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城投资”, 为基金管理人的控股母公司,持有基金管理人97.03%股权,本公司持有中城投资 1.833%股权),委派代表:路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10,100 万元

  •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注册资本:82 亿元

本公司与上述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财务、人员等方面保持独立。

三、基金合同主要内容

  • 1、基金名称:中城永乐基金

2、存续期限:自基金成立之日起1+1 年(即基金基本存续期1 年,以及存 续期满后,管理人有权视具体情况决定基金是否继续运作1 年)。同时,管理人 有权视外部投资市场的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出于最大程度保护投资人利 益的目的,在提前一个月通知投资人的情况下,提前终止本基金。

  • 3、投资范围:本基金以受让上海中城联盟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委托

  • 贷款/信托贷款收益权的方式进行投资。

  • 4、运作方式:封闭运作。

  • 5、销售面值:本基金份额在募集期和开放期的销售面值为每份1.00 元人民

币。

  • 6、基金的预期年化收益率:
份额类别 单个投资人认购金额(单
位:人民币万元)
预期年化收益

2

A 类 100 万元(含)10000 万元
10%
B 类 10000 万元(含)以上 10.2%

公司认购的20,000 万元属于B 类份额。

7、违约责任

管理人如因违反本基金合同相关约定,致使基金财产遭受损失的,应承担相 应赔偿责任。托管人如因违反本基金合同相关约定,致使基金财产遭受损失的, 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合同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使用对方的商 标、标识、商业信息等知识产权,否则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违约方追究责 任。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仅承担法定的以及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责任及义务,基金 管理人不得对基金托管人所承担的责任进行虚假宣传,更不得以基金托管人名义 或利用基金托管人商誉进行非法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收益等违规活动,否则托管 人有权向管理人追究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基金合同一经签订,任何一方当事人 不得随意变更。确属特殊情况需修改的,投资人与管理人应友好协商解决。基金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且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上海仲裁 委员会提请仲裁。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本项投资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 用效率,提升收益率水平。

五、风险分析

管理人中城赋比兴(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管理经 营、内部控制、公司治理水平,将影响本次投资的安全性和收益。针对上述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其经营管理状况,及时控制风险,确保公司本次投资的安全和收 益。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备查文件

  • 1、《中城永乐基金基金合同》(合同编号:2015ZCYL-035)

  • 2、《中城永乐基金基金合同》(合同编号:2015ZCYL-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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