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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KEN TECHNOLOGY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3
Apr 17,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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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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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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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维科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与下属控股子公司进行银行融资互保的议案》之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2023 年度公司与下属控股子公司进行银行融资互保是 为了满足其正常经营需求,担保额度是根据控股子公司2022 年度日常经营需要 预计的,公司担保对象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资产信用状况良好,且公司对其 能够有效控制,承担的风险可控。我们认为公司能够有效地控制和防范担保风 险,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不会 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并将此 议案提交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我们同意根据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实际运作需要,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 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提供人民币65,000 万元额度内的担保,向非 全资子公司提供人民币25,000 万元额度内的担保,全资子公司向公司提供人民 币30,000 万元额度内的担保。
二、《关于与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银行融资互保的议案》之独
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同意公司与维科控股在人民币71,000 万元额度内进行 银行融资互相担保。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必须严格按照额度进行,在为对方提供 担保时,维科控股应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措施。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并将 此议案提交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之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稳定发展。我们一致同意该利润分 配预案并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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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借款额度的关联交易议案》之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该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 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以资产抵押和质押申请银行信贷的授权的议案》之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向银行申请一定的融资,能够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 增加公司的现金流,提高风险抵抗能力,因此同意公司以自有资产作抵、质押 向银行申请融资,抵、质押融资额度为8 亿元,并在有效期限和额度内授权董 事长签署相关文件。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2022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之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 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 资收益,进而提高公司整体业绩水平。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 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确认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 况的议案》之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 交易的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照市场价格进行定价,交易价 格合理、公允;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未导致公司主要业务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 未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在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作了回避表决,交易 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况。我们同意董事会对《关于公司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2023 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表决结果,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与该议案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回避此项议案的表决。
八,《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之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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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制度 实施,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成果,符合公 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九、《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之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 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使用暂时闲 置的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是以保障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需求为前提,对 公司日常资金周转和主营业务开展不会产生不利影响;在风险充分控制的基础 上,通过进行适度的风险可控的短期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 得合理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经营层 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情况下,在最高时点资金占用总额不超过16,000 万元 (含本数)的投资额度内以闲置募集资金适度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 本约定的短期理财产品(含结构性存款)。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并将此议案 提交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公司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之独立 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真 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22 年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十一、《关于计提2022 年度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的议案》之独立 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采用稳健的会计原则,依据充 分合理,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和相关规章制度,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 司截至2022 年12 月31 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且公司本次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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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况。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十二、《关于<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之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在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的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 有效的内部控制,内部控制运行总体良好;公司编制的《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我 们同意《公司2022 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的相关结论。
十三、《关于审定2022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之独 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2022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符合公司实际 情况,薪酬的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我们同意公 司关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并提交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关于聘请公司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 案》之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 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董事会在审议《关于聘请公司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 议案》《关于聘请公司2023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时相关审议程序履行充 分、恰当。同意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 年度 审计机构,同意给予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的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人民币90 万元,2022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人民 币20 万元。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十五、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之独立意 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 报规划》的制定程序与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报告 明确了股份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股份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因及公司未来三年股 东回报规划具体方案及相关决策机制。该报告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广大投资者 对公司经营及利润分配情况进行监督,有利于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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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议案》之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 合公司发展需求,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整体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2022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关于修改<公司章程>》之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公司章程》的调整,相关决策程序合法 合规,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修订《公司章程》对应条款是基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要求。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楼百均、阮殿波、吴巧新 2023 年4 月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