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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KEN TECHNOLOGY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8

Jun 11,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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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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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科精华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指导 意见》等有关规定赋予我们的职责,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相关议案的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购买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1、公司和公司控股股东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与联志国际控股有限 公司下属的联志工业有限公司和忠信制模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分别以人 民币1.1 亿元收购联志工业有限公司持有的东莞联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100%的 股权、以人民币6800 万元收购忠信制模有限公司持有的东莞忠信企业管理有限 公司100%股权,合计购买上述资产的金额为人民币1.78 亿元。该交易目的主要 为本公司能源业务在东莞扩张产能提供场地,符合公司目前经营战略,有利于提 高公司资产运营效率,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根 本利益。

2、本次股权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 定价公允,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或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3、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本次股权交易所涉及的 相关当事方除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 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 4、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 规则》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

二 、关于调整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的事项

我们认为:本次对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维科精华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激励对象符合公 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且本次调整已取 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认为此项调整符合有关规定, 同意董事会对《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涉及的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 单及数量进行调整。

三、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的事项

1、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首次授予日为2018 年6 月8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及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 名单中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为激 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 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建立和完善公司、股东 和核心骨干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股 东对公司的信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8 年6 月8 日,并同意向58 名激励对象授予147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梅志成、冷军、阮殿波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