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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KEN TECHNOLOGY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7
May 31, 2017
56521_rns_2017-05-31_010b9f33-2dbe-4590-b621-c2f2797063a2.PDF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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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31 日召开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就公司关于调整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相关事宜审议了相关议案。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经审慎研究,为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并购重组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公司决定将本次交易对方杨龙勇出售持有的 维科电池、维科新能源股权所取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锁定期延长为 36 个月。根 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经事前审阅了 公司董事会提供的调整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 的相关议案。全体独立董事承诺均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经 认真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进行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系为了更好地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规 范相关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的股份转让行为,推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 行顺利进行,本次相关交易对方股份锁定期安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2、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并经核查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我们认为,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不构成对原交易方案的重大调整。
3、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合法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交易 相关的全部事宜,本次调整事项无需另行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4、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本次调整相关议案时履行了法定程序。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事项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相关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本次交易方案调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杨雪梅、梅志成、冷军
2017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