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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KEN TECHNOLOGY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7
Feb 2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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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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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
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说明
鉴于:
1、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维科精 华”)于 2017 年 2 月 16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拟发行股份购买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维科控股”)、杨龙勇及宁波保税区耀宝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 合计持有的宁波维科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电池”)71.40%的股权,维 科控股、杨龙勇合计持有的宁波维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新能 源”)100%的股权以及维科控股持有的宁波维科能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60%的股 权。同时,公司拟向维科控股、杨东文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80,000.00 万元,用于标的公司在建项目建设、支付中介机构费用等交易税费,募集配套资 金总额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
2、中国证监会于 2017 年 2 月 15 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原《实施细则》第七条 第一款相关规定进行修订,取消了将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作 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的规定,明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只 能以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作为定价基准日。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要求,本次政策调整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配套融资部分的定价按照新修订的 《实施细则》执行,即以发行期首日作为定价基准日;配套融资规模按现行规定 — 执行,且需符合《发行监管问答 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 配套融资期限间隔等还继续执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则的规定。
基于上述变化,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27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对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拟提交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的《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 议案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 “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 定》(以下简称“《重组若干问题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以下简称“《格式准则 26 号》”)、《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停复牌业务 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 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如下:
一、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的说明
1、2016 年 11 月 22 日,维科精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重大事 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6-030),披露公司正在筹划资产重大事项,公司股 票自 2016 年 11 月 22 日起停牌。
2、2016 年 11 月 26 日,维科精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重大事 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6-031),披露公司重大事项正在筹划中,公司股票 自 2016 年 11 月 28 日起停牌。
3、2016 年 12 月 3 日,维科精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重大资 产重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6-032),披露公司拟进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 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自 2016 年 12 月 5 日起继续停牌,自 2016 年 11 月 21 日起,连续停牌不超过一个月。公司将按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组织相关中介机构开展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等各项工作。
4、2016 年 12 月 7 日,维科精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公 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34),披露了公司停牌前 1 个 交易日(即 2016 年 11 月 18 日)的股东总人数、前十大流通股东的名称及持股 情况。
5、2016 年 12 月 21 日,维科精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重大资产 重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6-035),由于本次重组涉及标的资产尽职调查、 审计、评估等工作量大,相关事项正有序开展,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 公司股票自 2016 年 12 月 21 日起继续停牌。
6、2017 年 1 月 21 日,维科精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宁波维 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17-002)、《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及《审议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003),披 露公司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已于 2016 年 11 月 21 日起停牌,根据 《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等规定的要求,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19 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议案》,公司董 事会同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公司股票自 2017 年 1 月 23 日起继续 停牌,继续停牌时间自 2017 年 1 月 21 日起算预计不超过一个月。
7、2017 年 2 月 16 日,维科精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 易的《报告书》等其他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2017 年 2 月 18 日,维科精华发 布了董事会决议公告。
8、2017 年 2 月 22 日,维科精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重大资 产重组继续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4),披露因中国证监会发布了《非 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修订)》、《监管问答》的新规定,公司将根据新规定对 本次重组方案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并于 5 个交易日内公告调整方案。公司股票将 暂不复牌,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规定申请复牌。
9、2017 年 2 月 27 日,维科精华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修订后的<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 案》等与本次调整的交易方案有关的议案。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重组管理 办法》、《重组若干问题规定》、《格式准则 26 号》、《停复牌业务指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履
行了现阶段必须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备、合规。
二、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说明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重组管理办法》、《重组若干问题 规定》、《格式准则 26 号》、《停复牌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拟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件,上市 公司董事会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会认为,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履行的法定程序完备、 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 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履行法 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说明》之签章页)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