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VEKEN TECHNOLOGY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2
Apr 18, 2023
56521_rns_2023-04-18_1d006195-880f-4b4d-b196-ac1d9c74b395.PDF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02号),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 ” “ ” “ 简称 维科技术 、 上市公司 、 发行人”)非公开发行114,192,495股人民币普通 股(A股)股票,发行价格为6.1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99,999,994.35元, 扣除各项新股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89,750,756.15元。中天 “ ” “ 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天国富证券 、 保荐机构”)担任持续督导保荐机 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1年7月24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内(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 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通过日常沟 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现将2022年度持续 督导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实施情况 |
|---|---|---|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 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订相关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
|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上市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
| 4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况。 |
|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实施情况 |
|---|---|---|
|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况。 |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能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上市公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规则、行为规范。 |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上市公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规则。 |
| 9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本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上市公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 |
| 10 | 保荐人可以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本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保荐人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当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5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保荐机构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
| 序号 | 序号 | 工作内容 | 工作内容 | 工作内容 | 工作内容 | 实施情况 | 实施情况 | 实施情况 | 实施情况 | 实施情况 | 实施情况 | 实施情况 | 实施情况 | ||
|---|---|---|---|---|---|---|---|---|---|---|---|---|---|---|---|
| 本持续督导期始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 |||||||||||||||
| 1112131415 | 11 | 关注上市公人、董事、国证监会行管措施或者完善内部控。 | 司或其控股股东监事、高级管理政处罚、上海证纪律处分的情况制制度,采取措 | 、实际控制人员受到中券交易所监,并督促其施予以纠正 | 级管理券交易2022年1出具的责任人促上市纠正。 | 、人员受到中国证所监管措施或者月26日,上市《关于对维科技予以监管警示的公司完善内部控 | 、监会行政处罚纪律处分的情公司收到上海术股份有限公决定》。保荐制制度,采取 | 、、上海证况如下:证券交易所司及有关机构已督措施予以 | |||||||
| 12 | 持续关注上制人等履行股股东、实 | 市公司及控股股承诺的情况,上控制人等未 | 东、实际控市公司及控行承诺事 | 本持续控制人 | 督导存 | 期内,上市在未履行 | 公司及诺事 | 控股股。 | 东、实际 | ||||||
| 的及时向 | 海证券交易 | 报告 | |||||||||||||
| , | 。 | ||||||||||||||
| 13 | 保荐人应当 | 关注社交媒体关 | 于上市公司 | ||||||||||||
| 的报道和传 | ,及时针对 | 场传闻进 | |||||||||||||
| 核查。经核披露未披露与事实不符 | 后发现上市公的重大事项或与的,保荐人应当 | 司存在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时督促上 | 本持续 | 督导期内,上市 | 公司未发生该 | ||||||||||
| 市公司如实 | 披露或予以澄清 | ;上市公司上 | |||||||||||||
| 不予披露或 | 清的,应当 | 时向海 | |||||||||||||
| 券交易所报 | 。 | ||||||||||||||
| 14 | 发现以下情市公司做出海证券交易嫌违反《上业务规则;员出具的专误导性陈述 | 形之一的,保荐说明并限期改正所报告:(一)市规则》等上海(二)中介机构业意见可能存在或重大遗漏等违 | 人应督促上,同时向上上市公司涉证券交易所及其签名人虚假记载、法违规情形 | 本持续 | 督导期内,上市 | 公司未发生该 | 等情况。 | ||||||||
| 或其他不当《保荐办法 | 情形;(三)上第七十一条 | 市公司出现第七十二 | |||||||||||||
| 规定的情形 | (四)上市 | 司不配合 | |||||||||||||
| 荐人持续督易所或保荐。 | 导工作;(五)人认为需要报告 | 上海证券交的其他情形 | |||||||||||||
| 15 | 制定对上市 | 司的现场检 | 工作计划 | 保荐机 | 已制定了现 | 检查工作计划 | ,明确了了现场检 | ||||||||
| 15 | 明确现场检工作质量 | 查工作要求,确 | 保现场检查 | 现场检查 | 查的 | 工作要求, | 并按规 | 定进行 | 了现场检 | ||||||
| 。 | 。 | ||||||||||||||
|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实施情况 |
|---|---|---|
| 16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人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
| 17 |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本持续督导期内,中天国富证券对维科技术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进行了持续关注,并出具了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
| 18 | 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的情况。 | 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2022年1月19日,保荐机构出具了《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22年4月22日,保荐机构出具了《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2022年5月23日,保荐机构出具了《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2022年10月26日,保荐机构出具了《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2022年12月16日,保荐机构出具了《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公司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的核查意见》。 |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中天国富证券持续督导人员对上市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 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包括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
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报告和其他临时公告等文 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严格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 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本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和本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上市公司不存在按照《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 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