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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KEN TECHNOLOGY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1
Feb 1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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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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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天国富证券”、“保荐机构”)作为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维科技术”、“公司”)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2 月 10 日对维科技术进行了 2021 年度持续督导的现场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 报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陈华伟、杨露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2 年 2 月 10 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陈华伟
(五)现场检查手段
-
1、与公司管理层进行访谈;
-
2、查阅公司 2021 年以来召开的历次三会会议资料及信息披露文件;
-
3、查阅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制度、内部控制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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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查阅公司 2021 年以来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有关资料等;
-
5、查阅公司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台账、募集资金使用
-
相关重大合同、凭证等资料。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维科技术建立了较为完善 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 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 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 定明确合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 2021 年以来历次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 规定,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保存完整,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监事签 名确认并保存完整。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公司所有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 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 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
况
现场检查人员通过查阅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文件,2021 年以来三会文件及公告,查阅公司与关联方交易、往来相关资料,并与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沟通,保荐机构认为:截至 2021 年末,2021 年以来公司资产 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性良好,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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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台 账,查阅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公告及合同资料,保荐机构认为:公 司较好地执行了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与 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21 年度,公司 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内部控制 制度,公司 2021 年以来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有关的内部决策文 件、重大合同、公告等资料,并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沟通,保荐机构认 为:维科技术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 规范;截至 2021 年末,公司 2021 年以来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 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未审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资料,了解近期行业政策、 法规及变化情况,并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详细了解了公司 2021 年度出现较 大亏损的原因,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经营模式、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 治理及经营管理状况正常。公司主要业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 不利变化,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也未发生重大变化。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于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1、对于公司经营业绩亏损情况,保荐机构提示公司应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 作,及时、准确、充分地揭示相关风险,切实保护好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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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荐机构提示公司应继续严格按照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保荐机构现场检查未发现维科技术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 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上市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 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支持。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 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 导》的有关要求,对维科技术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认为:2021 年,维科技术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 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证券法》 《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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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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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华伟 杨 露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2022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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