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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KEN TECHNOLOGY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1

Jul 2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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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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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宁波市大闸南路500号来福士办公楼19楼

电话:+86 574 87529222 传真:+86 574 88398686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致: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技术”或“公司”)委托, 担任维科技术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 专项法律顾问。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维科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所涉相关法律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 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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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者证明;并保证所提供的有关文 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 有关文件材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四、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 法律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 意见,并不对有关财务、审计、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 中对有关审计报告、信用评级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 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性保证,且对于这些 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六、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维科技术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申 报或披露的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监管部门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的内容,但维科 技术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所及经办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 说明。

九、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维科技术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目的而使 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 和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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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基本情况

1、2021 年7 月27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根据该议案,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在于: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辞退、 裁员等情况离职,已解除限售股票不做处理,未解除限售股票作废,由公司对未 解除限售部分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公司按《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 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时,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3.26元/股,但根据《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公司原激励对象万龙超等5人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决 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315,000股,回购价格为 3.26元/股。

2、本次回购注销上述限制性股票后,公司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总人数将调整为34名,授予上述34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将调整为 9,120,000股,无预留股份。

本次回购注销上述限制性股票后,公司总股本将减至525,480,527股,公司 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单位:股

单位:股
类别 变动前 本次变动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 117,243,495
-315,000

116,928,495
无限售条件股份 408,552,032
0

408,552,032
合计 525,795,527
-315,000

525,480,527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原激励对象万龙超等5人 已离职,公司回购注销该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的事由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批准和授权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2018 年4 月16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 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 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梅志成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

2、2018 年4 月16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 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的议案》。

3、2018 年5 月8 日,公司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首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4、2018 年6 月8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数量 的议案》和《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 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的授权,公 司董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18 年6 月8 日为授予日,授予58 名激励对象1470 万股限制性股票,无预留 股,授予价格为3.26 元/股。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 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5、2019 年6 月20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原激励对象9 人已获授但未解 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370,000 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3.26 元/股。公司独立 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董事会回购注销上述9 人已获授但尚未 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6、2019 年7 月2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公司第九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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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一期解锁的议案》,认为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限 售期所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已全部成就,根据公司2017 年年度股东大 会授权,同意按照《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为符 合解除限售条件的49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共计533.20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锁 相关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0 年7 月10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九届监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二期解锁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原激励对象10 人已获授但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 股票1,896,000 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3.26 元/股,同时认为首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限售期所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已全部成 就,根据公司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同意按照《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39 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共计 305.1 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锁相关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8、2021 年7 月27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原激励对象5 人已获授但未解锁的 全部限制性股票315,000 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3.26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 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董事会回购注销上述5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全部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事宜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价格

1、回购注销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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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不符合激励条 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原激励对象万龙超 等5 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董事会拟对万龙超等5 人已获授但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合计315,000 股。

2、回购价格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回购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公司本次回购价格为3.26 元/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回 购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和《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其他相关事项

1、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2、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尚需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 办理回购注销股份公告手续、减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尚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注销相关手续。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取得必要 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价格及已履行的程序, 符合《管理办法》和《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股份公告手续、 减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 已授予限制性股票注销相关手续。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童全康 经办律师: 陈 农 经办律师: 陈 明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