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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KEN TECHNOLOGY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9
Apr 22,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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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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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LixinZhonglian CPAs (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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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及业绩 预告相关事项的问询函》财务相关问题的答复
立信中联专复字[2020]D-0052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维科技术”)于2020 年4 月 10 日收到贵所《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及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的问 询函》上证公函【2020】00340 号,我所作为维科技术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 维科技术的财务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你公司于2020 年1 月22 日预计2019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3700 万元,此次更正为-6400 万元,差异达 72.97%。本次业绩预告更正的主 要原因为,公司下属子公司宁波维科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电池”) 客户复工后,发现维科电池部分产品不符合要求,经双方协商对原销售价格进 行降价调整,导致公司实际收益低于前期预计,差额约为2300 万元。请你公司: (1)说明降价涉及的客户名称、销售和降价时间、产品种类、销售金额、销售 合同相关约定、具体会计处理及其合规性;(2)以前年度是否存在类似期后降 价调整或销售退回情况,明确其会计处理和合规性;(3)说明前期业绩预告相 关的决策是否审慎,相关责任人是否勤勉尽责,并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运行情况、是否存在缺陷及改进措施。请公司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说明:下面回复所涉及的客户在对外披露的回复中,为保护公司商业信息,将隐去客户 的具体名称,改为字母或客户N 代替。
回复(1):公司子公司宁波维科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电池”)2019 年起向FJFMT 公司(以下简称“FJFMT”)大批量供货,合作M 品牌业务。由于 FJFMT 对于产品性能、外观等各方面标准较高,批量供货前期,维科电池A 品率 较低,产生了部分使用性能良好,但外观轻微不达标的非A 品。除FJFMT 退回的 非A 品产品外,非A 品还包括维科电池产品生产下线时就判定为不符合客户要求 的非A 品,该部分内部已判定的非A 品,作为库存统一寻找客户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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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中联专复字[2020]D-0052 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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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库存周转,降低仓储成本及安全风险,维科电池在2019 年陆续与SZJN 公司(以下简称“SZJN”)、NJCBM 公司(以下简称“NJCBM”)、GZHQC 公司(以下 简称“GZHQC”)(以下并称“购货方”)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由于铝壳价值 低于聚合物,聚合物中特定型号产品因批量大、市场需求大,价值也相对较高, 因此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都是基于上述行业规则及市场需求确定,供货比例一 致。因此《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维科电池向购货方提供非A 品电芯;提供的指 定型号的聚合物电芯数量不低于40%;合计聚合物电芯数量占总体电芯的比例不 低于80%。(上述三家购货方与本公司和FJFMT 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因非A 品为打包出售,发货时将库存的非A 品陆续发出,未考虑上述协议要 求的比例。购货方复工后统计清点2019 年收到维科电池的非A 品电芯,发现维 科电池未按协议约定的比例供货,经协商于2020 年3 月达成一致协议,并签订 了调价补充协议,调整后实现营业收入6,858.92 万元,毛利额-1,057.96 万元。 维科电池近三年与上述客户交易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客户 | SZJN | NJCBM | GZHQC |
| 2019 年8 月 | 1,255.90 | ||
| 2019 年9 月 | 1,564.78 | ||
| 2019 年10 月 | 669.08 | ||
| 2019 年11 月 | 1,415.33 | ||
| 2019 年12 月 | 1,953.83 | ||
| 合计 | 3,489.76 | 1,415.33 | 1,953.83 |
| 销售占比 | 2.12% | 0.86% | 1.19% |
上述客户为2019 年新增客户。
涉及降价的客户2019 年销售及期后降价情况如下:
数量单位:万支/单价:元/支/金额单位:万元
| 客户名称 数量 SZJN 365 NJCBM 140 GZHQC 179 合计 685 |
原销售 单价 销售收入 折扣 单价 折扣金额 折扣后销售 收入 13.27 4,846.89 3.72 1,357.13 3,489.76 13.27 1,862.28 3.19 446.95 1,415.33 13.27 2,382.71 2.39 428.89 1,953.83 9,091.88 2,232.97 6,858.92 |
降价幅 度 28% 24% 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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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中联专复字[2020]D-0052 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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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降价主要因打包处理产品结构未符合合同约定比例,上述价格调整金额 较大,且属于2019 年度报告事项,维科电池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对2019 年已 确认的收入进行了调整,该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以前年度是否存在类似期后降价调整或销售退回情况,明确其会计处 理和合规性;
回复(2):维科电池除前述事项外,近三年因质量扣款、退货及期后退货或 降价调整情况如下:
A、质量扣款明细如下(单位:万元):
| 项目 | 2017 年度 | ||
|---|---|---|---|
| 17 年质量扣款共8 家客户合计 | 14.56 | ||
| 其中金额较大客户如下: | |||
| 客户一 | 1.01 | ||
| 客户二 | 1.74 | ||
| 客户三 | 4.78 | ||
| 客户四 | 5.25 | ||
| 项目 | 2018 年度 | ||
| 18 年质量扣款共14 | 家客户合计 | 69.97 | |
| 其中金额较大客户如下: | |||
| 客户一 | 32.04 | ||
| 客户二 | 10.16 | ||
| 客户三 | 9.17 | ||
| 客户四 | 4.63 | ||
| 客户五 | 5.84 | ||
| 客户六 | 2.80 | ||
| 项目 | 2019 年度 | ||
| 19 年质量扣款共18 | 家客户合计 | 118.02 | |
| 其中金额较大客户如下: | |||
| 客户一 | 10.18 | ||
| 客户二 | 10.36 | ||
| 客户三 | 13.75 | ||
| 客户四 | 51.51 |
质量扣款主要是客户产品上线使用或出售后产生的质量问题处罚扣款,均在 当年度进行账务处理,没有跨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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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退货情况明细如下(单位:万元):
| 项目 | 2018 年度 | |
|---|---|---|
| 18 年退货客户3 家合计 | 786.68 | |
| 其中: | ||
| 客户一 | 20.48 | |
| 客户二 | 720.65 | |
| 客户三 | 45.55 | |
| 项目 | 2019 年度 | |
| 19 年退货客户7 家合计 | 848.06 | |
| 其中金额较大客户如下: | ||
| 客户一 | 55.83 | |
| 客户二 | 281.25 | |
| 客户三 | 502.53 |
销售退回原因为,客户收货质检过上线使用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超厚、划痕、 凹点等问题而退货,均为当年度的销售退回,其中2018 年主要为10 月销售11 月退回,2019 年主要为4-9 月收到上月客户退货均在当年度进行账务处理,没 有跨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C、期后退货或降价调整明细如下(单位:万元):
| 项目 | 2018 年度 | |
|---|---|---|
| 18 年期后退货或降价调整3 家合计 | 18.02 | |
| 其中:客户一 | 7.79 | |
| 客户二 | 10.00 | |
| 项目 | 2019 年度 | |
| 19 年期后退货或降价调整合计 | 1.52 | |
| 其中:客户一 | 1.52 |
期后退货或降价调整主要为质量扣款,属于跨期,因涉及金额较小,于发生 时计入当期损益,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3)说明前期业绩预告相关的决策是否审慎,相关责任人是否勤勉尽责, 并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运行情况、是否存在缺陷及改进措施。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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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中联专复字[2020]D-0052 号报告
因今年春节放假时间较早,在1 月22 日业绩预告前,上述三家购货方尚未 告知维科电池其验货情况,公司相关人员按正常财务核算流程,经测算后披露前 期业绩预告。上述降价协议经多次协商,在2020 年3 月才达成,因金额较大, 经追溯调整造成公司前期业绩预告不准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正常、不存在 重大缺陷。针对此次公司相关披露存在不够准确、不够及时之处,公司在日后工 作中加强与各部门沟通,重点考核内部信息传递质量,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完善 信息披露工作,杜绝再次发生此类事件。
会计师意见:
1、我们获取了维科电池与购货方的相关销售合同、订单、补充协议等资料, 抽查并核对了相关物流运输记录、送货单、对账单以及期后回款水单等相关原始资 料,并执行了函证、走访等程序,向公司了解了本次期后降价原因,复核了维科电 池的相关会计处理。维科电池关于期后价格调整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9 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要求。
2、我们获取了上述客户的工商信息并进行了访谈,未发现其与公司存在关联 关系。
3、我们对维科电池以前年度期后降价调整或销售退回情况进行了核实,公 司所述情况符合其实际经营情况,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4、公司于2020 年1 月22 日发布《维科技术2019 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公 告编号:2020-002),公告预计 2019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3700 万元;2020 年4 月9 日发布《维科技 术2019 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公告公司预计 2019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约为-6400 万元。
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期间,公司与我们进行了初步沟通,但由于我们审计 工作尚在进行中,公司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时,未与我们对其业绩预告、业绩 快报具体利润构成等情况进行详细沟通。公司于2020 年4 月9 日发布《维科技 术2019 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2019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约为-6400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约为 -7600 万元,上述业绩已经我们初步核实,预告业绩更正是期后事项调整所致。 公司对于上述事项相关的会计处理和业绩预告变更公告等事项,不存在重大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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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中联专复字[2020]D-0052 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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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缺陷。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舒国平
(项目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孙 华
中国天津市 2020 年4 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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