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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KEN TECHNOLOGY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7

May 21,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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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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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关于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出具的《关于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的事后 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521 号)已收悉,其中贵所针对金立手机延迟付 款、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精华”或“上市公司”)及其 关联方对宁波维科电池有限供公司(以下简称“维科电池”)的担保、借款及利息 等事项进行了关注,我司针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查并作出如下回复说明:

问题:年报披露, 2017 年公司通过向控股股东等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维 科电池 88.56% 股权,交易方案中维科电池评估价值 9.14 亿元。交易完成后上 市公司持有维科电池 100% 的股权。交易对方承诺维科电池 2017 年度实现的业 绩不低于 5000 万元。 2017 年维科电池实现的承诺业绩为 1202 万元,承诺期首 年的业绩承诺完成率仅为 24.04% 。维科电池的重要客户金立手机存在延迟付款 义务,维科电池对金立手机的应收账款计提坏账损失是导致维科电池未能完成 2017 年业绩承诺的原因。请补充披露:( 1 )关于金立手机延迟付款事项,公司 管理层是否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 2 )报告期内公司和控股股东及关 联方对维科电池担保情况、提供的借款以及是否收取利息费用。以上问题请财 务顾问和评估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关于金立手机延迟付款事项,公司管理层是否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 法控制

1 、针对金立手机危机事件,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

维科电池与客户间的合作主要是 B2B 商务模式,按行业内通常做法,并非 单单结算,客户每月根据资金安排及持有票据状况向维科电池付款,因此金立手 机历史年度存在部分月份延迟付款的情形,但每年末公司加强应收款催收。

2017 年管理层对金立手机的判断:(1)金立手机为维科电池的长期合作客

户,在合作近 10 年期间保持了良好稳定的合作关系;(2)金立手机的市场表现 良好,公开市场信息显示 2015 年、2016 年及 2017 年上半年的出货量及市场排 名稳中有升;(3)其他上市公司供应商持续向金立供货,另外了解到其他锂电池 供应商也在积极推动进入金立手机供应商体系。

2017 年度管理层考虑到与金立手机的长期合作关系及对金立手机经营状况 的判断,仍按照历史年度的做法对金立手机的应收账款进行管控。

金立手机危机事件受其他上市公司供应商于 2018 年初突然终止供货而引起 一系列连锁反应所导致,属于突发特殊事项,管理层针对金立手机突发的危机事 件事前无法获知。

针对金立手机危机事件,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了《关 于对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18]8 号),上市公司制定整改措施并严格落实整改,特别是加强了内部精细化管理水 平,建立经营信息月度报告制度,有效提高经营管理及风险控制水平。

2 、针对金立手机延迟付款事项,管理层积极采取催收及补救措施,难以有 效控制

公开信息显示,2018 年 1 月 10 日,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保冻结金立手 机股东刘立荣持有该公司 41.4%的股权,时间为 2018 年 1 月 10 日到 2020 年 1 月 9 日;1 月 16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冻结刘立荣持有的 41.4%金立集团股 权,时间为三年,从 2018 年 1 月 16 日到 2021 年 1 月 15 日。

2018 年 1 月 27 日,维科精华披露诉讼公告,主要内容为维科电池作为原告 起诉金立手机、金立手机实际控制人刘立荣及其关联方,诉请对方支付相关应收 款项及相应利息、费用等,并诉请刘立荣及关联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金立手机危机事件发生前,维科电池在按照历史年度的操作方式的同时,按 照自身风险控制及客户信用管理角度出发,加强对金立手机的应收账款催收。金 立手机危机事件在 2018 年年初发生后,上市公司第一时间采取诉讼、财产保全 等措施进行补救,但由于金立手机危机事态发展迅速,涉及的供应商较多及金额 较大且涉及司法冻结等,管理层对金立手机应收账款的回收难以有效控制。

二、报告期内公司和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维科电池担保情况、提供的借款 以及是否收取利息费用

  • 1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维科电池的担保、借款

  • 及利息费用

(1)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维科电池的担 保情况如下:

单位:元

单位:元
关联方 贷款金融机构 被担保单
担保金
担保借款余额 借款到期日 担保起
始日
担保期限
维科控股集
团股份有限
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市分行
宁波维科
电池有限
公司
最高额
保证
7,000.00
万元
2015年5
月27日
2018年5月18日
维科控股集
团股份有限
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东门支行
宁波维科
电池有限
公司
最高额
保证
5,000.00
万元
10,000,000.00 2018年1月3
2015年
12月2日
2020年12月1日
维科控股集
团股份有限
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宁波
市分行
宁波维科
电池有限
公司
最高额
保证
8,000.00
万元
5,000,000.00 2018年1月
12日
2016年1
月28日
2019年1月27日
5,000,000.00 2018年3月
24日
维科控股集
团股份有限
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三江支行
宁波维科
电池有限
公司
最高额
保证
3,500.00
万元
10,000,000.00 2018年8月
15日
2014年
11月18
2014年11月18
日至2017年11
月17日期间主
合同约定的债
务率履行期限
届满之日起二
20,000,000.00 2018年10月
29日
维科控股集
团股份有限
公司
中国进出口银
宁波维科
电池有限
公司
最高额
保证
5,000.00
万元
50,000,000.00 2018年5月
10日
2016年
11月8日
2018年4月30日
维科控股集
团股份有限
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东门支行
宁波维科
电池有限
公司
最高额
保证
8,000.00
万元
20,000,000.00 2018年4月
11日
2017年4
月5日
2022年4月4日
10,000,000.00 2018年4月
17日
20,000,000.00 2018年9月
11日
10,000,000.00 2018年11月
6日
10,000,000.00 2018年12月
7日

(2)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维科电池的借 款及利息费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单位:元 单位:元 单位:元 单位:元
关联方 拆借金额 起始日 到期日 2017 年度利息费用
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00.00 2017年5-6月 32,991.11

2 、上市公司对维科电池的担保、借款及利息费用

(1)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对维科电池的担保情况如下:

①2017 年 9 月 29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17 年 10 月 17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上市公司向宁波维科电池有限公司提供贷 款担保(含贷款、信用证开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担保、内保外贷等)额度合 计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单笔担保期限不超过一年。

②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维科电池未发生以上市公司作为担保方而向银 行进行借款的情形。

(2)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对维科电池的借款及利息费用情况 如下:

单位:元

单位:元
关联方 拆借金额 起始日 到期日 2017 年度利
息费用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8,000,000.00 2017年10月30日 2017年10月31日 -

维科电池于 2017 年 10 月 30 日,因短期资金周转,向上市公司借款 1,800 万元,该笔借款于 2017 年 10 月 31 日由维科电池归还予上市公司,由于借款时间 仅为 2 天,涉及利息金额较小,故未考虑支付利息费用。

  • 3 、关联方宁波维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维科电池的担保、借款及利息费

(1)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关联方宁波维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对 维科电池的担保。

(2)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关联方宁波维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维科 电池的借款及利息费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单位:元
关联方 拆借金额 起始日 到期日 2017 年度利息费用
宁波维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44,000,000.00 2017年6-12月 861,541.67

(本页无正文,为《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关于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说明》之签章页)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018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