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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KEN TECHNOLOGY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20
May 19,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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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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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0 年5 月19 日召开 的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维科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 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 本或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 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 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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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系由2020 年4 月27 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 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0 年4 月29 日在《上海证券报》、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即《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于2020 年5 月19 日按上述会议通知的时间、地点、方式召 开。
2.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 作记录,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1)截至2020 年5 月13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9 人,代表股份226,804,483
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53.883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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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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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公告所 载明的议案,即《公司2019 年度董事会报告》、《公司2019 年度监事会报告》、 《公司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关 于与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银行融资互保的议案》、《关于向控股股东 及其关联方拆借资金的议案》、《关于以资产抵押申请银行信贷的授权的议案》、 《关于继续利用闲置资金开展理财投资的议案》、《关于与东海融资租赁股份有 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度计提资产 减值准备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19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及补偿的议案》、《关于审定2019 年度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关于审定2019 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关于聘请公司202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聘请公司2020 年度内 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补选监事的议案》、《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度 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与认购 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度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以及相关主 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 年)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 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 士全权办理公司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有效通过 了上述议案。其中《关于与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银行融资互保的议 案》、《关于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拆借资金的议案》、《关于与东海融资租赁 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度业 绩承诺完成情况及补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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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 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维 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有效通过,回避表决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未计入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票数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 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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