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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KEN TECHNOLOGY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4
May 12,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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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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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14 年5 月 12 日召开的201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维 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 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 本或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 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 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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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系由2014 年4 月17 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作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4 年4 月19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即《宁波维 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于2014 年5 月12 日按上述会议通知的时间、地点、方式召 开。
2.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 作记录,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1)截至2014 年5 月5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3 人,代表股份123,087,007 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4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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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公告所载明的议案,即《公 司2013 年度董事会报告》、《公司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2013 年 度监事会报告》、《公司201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公司2013 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关于与维科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银行融资互保的议案》、《关于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拆借资 金的议案》、《关于以资产抵押申请银行信贷的授权的议案》、《关于继续利用 闲置资金开展证券投资的议案》、《关于预计2014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情况的议 案》、《关于聘请公司201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聘请公司2014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追认对外投资方式变更的议案》、《关于修 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有效通过了上述议案。其中,《关于与维科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进行银行融资互保的议案》、《关于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拆借资金 的议案》、《关于预计2014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在关联股东回避表 决后有效通过,回避表决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未计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票数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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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 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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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童全康 经办律师:
陈 农
经办律师:
刘燕妮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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