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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KEN TECHNOLOGY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06

Apr 25,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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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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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 关 于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5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 规定,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受公司委托,指派朱挺炜律师参与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见证工作。本所律师审核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列 席了股东大会,验证了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监督了议案的审议表决。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 告,并且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的真实 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06 年3 月1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作出了 董事会决议,并于2006 年3 月15 日的《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宁波维科 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5 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已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 参加对象、参加会议登记办法作出通知,2006 年4 月14 日的《上海证券报》 上刊登了《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05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议 案的公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的相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6 年4 月25 日按会议通知的时间、地点、方式召 开,并完成了公告所列明的议程。因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 人, 代表股份数计156519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33%,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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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合法、有效的 身份证明。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表决投票,对已公告的议案即《公司200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2005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公司2005 年 度报告及年报摘要》、《公司200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05 年 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关于重新制定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关于与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银行 融资互保的议案》、《关于2005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的议案》、《关 于续聘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有效通 过了上述议案。另外,本次股东大会还选举了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和第五届监 事会监事。经本所律师核查,表决和选举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 有效。

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朱挺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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