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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canbio Cell & Gene Engineering Corp.,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Aug 9,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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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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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 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源 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可比照本制 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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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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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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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质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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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最近
-
三年应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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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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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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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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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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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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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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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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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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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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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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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 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应当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 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九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 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 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 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 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一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工作,提出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财务管理部开展前期准备、 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审计委员会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的评分标准;
(三)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
(四)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由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与相关董事、高管组成评标小组;
(五)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重 新启动选聘程序。
(六)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 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 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四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 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后,审计委员会对其执业质量 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认为其可以胜任下一年度审计工作的,审计委员会可提议 续聘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可以履行签署续聘协议。
第十六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 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 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 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 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
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 两年。
第四章 解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八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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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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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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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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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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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其无法继续按《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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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
(五)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当出现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时,审计委员会提议变更会计师 事务所;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按照选聘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时,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 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 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进行公告。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 选聘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 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切实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公司每年 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 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 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 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 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启动追责机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 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 日起至少10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 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 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 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