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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canbio Cell & Gene Engineering Corp.,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May 25,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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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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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45 证券简称:中源协和 公告编号:2022-029
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于2022 年5 月25 日召开公司十届十八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 |
|---|---|---|
| 1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沪经企 (1992)304 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 设立;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120000000008313。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沪经企 (1992)304 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 立。 公司现在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12000013270080XR。 |
| 2 |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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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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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 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 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
| 4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
| 5 |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以上。…… |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 6 | 第四十二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 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 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应当提 |
第四十二条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对 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 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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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 元; (六)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 (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 产、单纯避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的 除外)高于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比例高于 5%的关联交易事项; (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 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关联交易”、“关 联方”等均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确定。 公司发生的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的融资、 授信事项以及融资、授信所涉及的资 产抵押、质押等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如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达 到前述标准的,适用前述规定;相同 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分 别计算。已经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 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 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等))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一)重大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 之五十以上; (二)重大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 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伍仟万元; (三)重大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 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伍仟万元; (四)重大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 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伍佰万元; (五)重大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伍仟 万元; (六)重大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 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伍佰万 元; (七)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 (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 避免公司义务的债务的除外)高于叁仟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比例高于百分之五的关联交易 事项; (八)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融 资、授信事项以及融资、授信所涉及的 资产抵押、质押等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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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审议。 如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达到 前述标准的,适用前述规定;相同重大 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重大交易 分别计算。已经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 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重大交易的,可 以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 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 义务的重大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仅达到本条 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 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 绝对值低于零点零五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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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公司注册地、办公地或董 事会确认的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注册地、办公地或董事会 确认的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必要时,公 司将提供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 8 | 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取得全体 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
| 9 |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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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七)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七)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
|---|---|---|
| 11 | 第五十七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 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 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明原因。 |
第五十七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 告并说明原因。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 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12 | 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 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除 应当出示股东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 户卡,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除应当出示 股东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还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非法人组织股东应由该组织负责人或 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负责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该组织的负责人依法出具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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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 明下列内容: ……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应加盖非法人 组织的单位印章。 |
|---|---|---|
| 14 | 第六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 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 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 者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员作为代表 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 15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 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 16 | 第七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拒绝回答质 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1)质询与议题无关; (2)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3)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 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4)其他重要事由。 |
| 17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
| 18 | 第七十八条…… | 第七十八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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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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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 | 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删除该条 |
| 20 |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 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 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21 |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 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 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 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
| 22 |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
第九十四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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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第一百零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零三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执行。 |
|---|---|---|
| 24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9 名董事 组成,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长1-2 人。 |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两人。 独立董事三人,其中一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 |
| 25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租入或 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 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 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 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26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决定: (一)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下的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 产、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 管理资产和业务;…… |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决定: (一)成交金额超过伍仟万但未达股东 大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 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 管理资产和业务、债权、债务重组、签 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 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先认缴出资权等);…… |
| 27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决定交易的成交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含本数)的对外投资、 收购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四)公司发生的涉及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但低 于10%的融资、授信事项以及融资、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决定成交金额超过伍佰万元但不 超过伍仟万元(含本数)的对外投资、 收购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委 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债权、债 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 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 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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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信所涉及的资产抵押、质押等事 项。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四)公司发生的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以上但 低于百分之十的融资、授信事项以及融 资、授信所涉及的资产抵押、质押等事 项;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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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 |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副董事长协 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 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 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 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29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有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 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 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规定董事 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 从其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 人一票。 |
| 30 | 第一百二十九条本章程第九十五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八条本章程第九十四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九十七条(四)~(六)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
| 31 | 第一百三十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 |
第一百二十九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 32 | 第一百三十二条总经理对董事会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八)决定交易的成交金额不超过伍 佰万元(含本数)的对外投资、收购 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 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
第一百三十一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八)决定成交金额不超过伍佰万元 (含本数)的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 产、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 理资产和业务、债权、债务重组、签订 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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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先认缴出资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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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3 | 第一百三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 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34 | 第一百三十九条本章程第九十五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监事。…… |
第一百三十八条本章程第九十四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 |
| 35 | 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应当保证公 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 36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 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个 月和前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37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聘用取得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 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
| 38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为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的媒体。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指定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 39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 告。……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公司指定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 告。…… |
| 40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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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 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 司指定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媒体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
|
|---|---|---|
| 41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在公司指定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媒体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
| 42 |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内在公司指定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媒 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
| 43 | 第一百九十八条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天津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 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一百九十七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天津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 程为准。 |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依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将 文中部分阿拉伯数字修改为大写汉字数字,同时因增减条款,对条款编号进行了 相应修订,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章程》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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